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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钢-混凝土组合楼板
5.3.1 钢-混凝土组合楼板,应进行纵向剪切粘结承载力验算。
5.3.2 钢-混凝土组合楼板总厚度不应小于90mm,压型钢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7mm。
5.3.3 钢-混凝土组合楼板中的压型钢板在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40mm。
条文说明
5.3.1 考虑组合作用的组合楼板必须保证压型钢板和混凝土楼板共同工作,故应对界面纵向剪切粘结承载力进行验算。
5.3.2 本条从构造上规定了组合楼板的最小厚度限值以及压型钢板基板净厚度的最小限值,限值的规定是为保证混凝土与压型钢板共同工作。组合楼板刚度计算的有效截面,包括压型钢板肋顶以上的混凝土、压型钢板槽内的混凝土以及压型钢板组成的有效截面,其厚度应在考虑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以及耐火性能等的前提下,按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5.3.3 本条对组合楼板在钢梁上的支承长度提出了最低要求,以保证施工阶段组合楼板的整体牢固性。
5.3.2 本条从构造上规定了组合楼板的最小厚度限值以及压型钢板基板净厚度的最小限值,限值的规定是为保证混凝土与压型钢板共同工作。组合楼板刚度计算的有效截面,包括压型钢板肋顶以上的混凝土、压型钢板槽内的混凝土以及压型钢板组成的有效截面,其厚度应在考虑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以及耐火性能等的前提下,按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5.3.3 本条对组合楼板在钢梁上的支承长度提出了最低要求,以保证施工阶段组合楼板的整体牢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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