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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组合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并应保障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的结构性能。
5.1.2 组合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验算;
2 直接承受动力重复荷载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
3 当有抗震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5.1.3 组合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5.1.3 组合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需要控制变形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2 对不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混凝土拉应力验算;
3 对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4 对需要控制振动响应的组合楼板,应进行结构振动响应验算。
条文说明
5.1.1 本条是对组合结构构件设计的基本要求。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类别、作用、环境要求等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保障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的结构性能是结构设计的任务,也是进行构件验算结果判定的依据。
5.1.2 本条规定了各类设计状况下的组合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应考虑的内容,对组合构件设计非常重要。
5.1.3 本条规定了组合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应考虑的内容,包括影响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混凝土裂缝和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5.1.2 本条规定了各类设计状况下的组合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应考虑的内容,对组合构件设计非常重要。
5.1.3 本条规定了组合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应考虑的内容,包括影响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混凝土裂缝和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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