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7 土石结构房屋
5.7.1 土、石结构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2 土、石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不应有平面凹凸或拐角。
2 纵横向承重墙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上下连续。
3 楼层不应错层,不得采用板式单边悬挑楼梯。
5.7.3 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5.7.4 抗震设防的生土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土房屋的屋盖应采用轻质材料,硬山搁檩的支承处应设置垫木,纵向檩条之间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2 内外墙体应同步、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
3 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或木构造柱,并采取加强整体性的拉结措施。
4 应采取措施保证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5.7.5 抗震设防的石结构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6度、7度不应超过10m,8度不应超过7m。
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6度、7度不应超过10m,8度不应超过7m。
3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内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各楼层处应设置圈梁;圈梁与构造柱应牢固拉结。
4 不应采用石梁、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条文说明
5.7.1 本条明确土、石结构总高度和总层数的限制性要求。历次地震灾害经验表明,土、石结构房屋的总高度和总层数是影响其灾害程度的重要因素,本条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
5.7.2 本条明确土、石结构房屋布局的基本要求。本条属于土、石结构房屋概念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于保证房屋的地震安全十分重要,对此作出强制性要求。
5.7.3 本条明确土、石房屋结构材料的基本要求。结构材料的性能是影响其抗震性能的关键因素,土、石结构房屋尤其如此。本条对土料和石材选择的基本原则作出强制性规定。
5.7.4 本条明确生土房屋的基本构造要求。生土房屋的屋面材料、檩条拉结与连接、内外墙和纵横墙的拉结、地基基础的稳定性等直接决定此类房屋的抗震性能,本条对此提出强制性要求。
5.7.5 本条明确石结构房屋的基本构造要求。石结构房屋的楼、屋面整体性、横墙间距、构造柱设置等是影响其抗震性能的关键措施,本条对此类措施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6 木结构房屋
- 下一节:5.8 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目录导航
-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性能要求
- 2.2 地震影响
- 2.3 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2.4 工程抗震体系
- 3 场地与地基基础抗震
- 3.1 场地抗震勘察
- 3.2 地基与基础抗震
- 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震作用
- 4.3 抗震验算
- 5 建筑工程抗震措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混凝土结构房屋
- 5.3 钢结构房屋
- 5.4 钢-混凝土组合机构房屋
- 5.5 砌体结构房屋
- 5.6 木结构房屋
- 5.7 土石结构房屋
- 5.8 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 6 市政工程抗震措施
- 6.1 城镇桥梁
- 6.2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 6.3 地下工程结构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