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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结构处置


8.2.1 既有钢结构建(构)筑物加固、改造,应进行主要构件的承载力和稳定性、主要节点的强度、结构整体变形、结构整体稳定性的鉴定;并应进行钢结构倾覆、滑移、疲劳、脆断的验算,确保结构安全,并应满足工程抗震设防的要求。
8.2.2 既有钢结构系统的加固应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防止局部刚度突变,加强整体性,提高综合抗震能力;加固或新增钢构件应连接可靠并不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原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加固施工。
条文说明
8.2.1 钢结构系统中处于主要传力路线上的构件和节点,这些构件和节点一旦破坏,结构将发生整体失稳或倒塌破坏;钢结构倾覆、滑移、疲劳、脆断也是结构失效的主要原因,在开展鉴定工作时,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技术内容。
8.2.2 为使既有钢结构系统的抗震加固达到有效的要求,加固材料的质量与施工监理及安全,便成为直接关系抗震加固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要害所在;本条在针对钢结构系统加固的特殊性和材料和施工方面提出了具体技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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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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