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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系统验收判定条件
7.3.1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应为:本规范第4.2.1条的第1、2、3、5款、第4.2.2、4.6.1、4.6.2、5.2.1、5.2.2、5.2.3、5.2.5、5.3.1、5.3.2、6.2.1、7.1.4条中的所有款项不合格数量为0项,否则为不合格。
7.3.2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复验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7.3.2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复验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条文说明
7.3.1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工程验收是否合格的判定条件,使远程监控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操作上简便易行。本条明确了施工和质量验收的规定条文中所有款项必须全部合格,否则为系统验收不合格。
7.3.2 本条规定了验收不合格应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完毕重新进入试运行和系统验收程序。复验时,“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中已经有验收合格结论的,不再重复验收。
7.3.2 本条规定了验收不合格应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完毕重新进入试运行和系统验收程序。复验时,“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中已经有验收合格结论的,不再重复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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