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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仪表设备及线路
11.3.1 危险场所安装的电动仪表设备,其选型及有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
11.3.2 安装在各类危险场所的检测仪表及电气设备,应有铭牌和防爆标志,并应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授权部门所发给的防爆合格证编号。
11.3.3 防爆仪表和电气设备,除本质安全型外,应有“电源未切断不得打开”的标志。
11.3.4 F1类、F2类危险场所需要安装用电设备专用的控制箱(柜)时,F1类危险场所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IP65级)、Ⅱ类B级隔爆型;F2类危险场所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IP54级)。
11.3.5 危险场所内的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视频监视报警系统的线路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450V/750V铜芯金属铠装屏蔽电缆。当采用多芯电缆时,其芯线截面不宜小于1.0mm²。当采用铜芯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时,其芯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10.4.5的规定。各种线路的敷设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10.4节及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11.3.6 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视频监视报警系统应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引入建筑物,且电缆的金属外皮、屏蔽层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电缆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处,应设置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保护(电涌保护)器。
11.3.7 对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视报警系统,应进行可靠接地。接地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7节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安全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11.3.2 安装在各类危险场所的检测仪表及电气设备,应有铭牌和防爆标志,并应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授权部门所发给的防爆合格证编号。
11.3.3 防爆仪表和电气设备,除本质安全型外,应有“电源未切断不得打开”的标志。
11.3.4 F1类、F2类危险场所需要安装用电设备专用的控制箱(柜)时,F1类危险场所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IP65级)、Ⅱ类B级隔爆型;F2类危险场所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IP54级)。
11.3.5 危险场所内的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视频监视报警系统的线路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450V/750V铜芯金属铠装屏蔽电缆。当采用多芯电缆时,其芯线截面不宜小于1.0mm²。当采用铜芯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时,其芯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10.4.5的规定。各种线路的敷设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10.4节及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11.3.6 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视频监视报警系统应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引入建筑物,且电缆的金属外皮、屏蔽层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电缆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处,应设置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保护(电涌保护)器。
11.3.7 对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视报警系统,应进行可靠接地。接地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7节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安全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3.1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安装的自动控制系统的电动仪表、设备及线路,大多为电气设备,其选型应按本规范第10章有关规定确定,以确保生产安全。
11.3.2 本条强调了用在危险场所中仪器仪表的质量要求,以确保安全。
11.3.3 防止误操作的安全措施。
11.3.4 F1类、F2类危险场所不允许安装非防爆仪表箱、控制箱(柜)等,因此,原规范规定采用正压型控制箱(柜),但实施比较困难。随着技术的进步,我国已生产出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的电气设备(IP65级)。应该说明的是:F1类、F2类危险场所用的电气设备专用的控制箱(柜)属非标准设备,其控制原理图、箱体布置图、防爆等级等应由设计单位向制造厂家提出要求。
11.3.5 从控制箱到现场仪表的信号线,具有一定的分布电容和电感,储有一定的能量。对于本质安全线路为了限制它们的储能,确保整个回路的安全火花性能,因而本质安全型仪表制造厂对信号线的分布电容和分布电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在其仪表使用说明书提出它们的最大允许值。因此在进行工程设计时,为使线路的分布电容和分布电感不超过仪表说明书中规定的数值,应从本质安全线路的敷设长度上来满足其要求。
11.3.6 本条是为防止高电位引入危险场所而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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