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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11.2.1 在火炸药生产过程中,当工艺参数超过某一界限能引起爆炸、燃烧等危险时,应根据要求,设置反映该参数变化的信号报警系统、自动停机、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除应设有自动工作制外,尚应设有手动工作制。
11.2.2 按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危险品生产工序宜设置电子监视系统,该系统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
11.2.3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过程应设有联锁控制装置。
11.2.4 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电源应采用UPS供电,其应急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2.5 自动控制系统发生停汽、停水有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生产过程,应设反映其参数的预警信号或自动联锁控制装置。
11.2.6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型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汽时,能满足安全要求。
11.2.2 按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危险品生产工序宜设置电子监视系统,该系统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
11.2.3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过程应设有联锁控制装置。
11.2.4 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电源应采用UPS供电,其应急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2.5 自动控制系统发生停汽、停水有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生产过程,应设反映其参数的预警信号或自动联锁控制装置。
11.2.6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型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汽时,能满足安全要求。
条文说明
11.2.1 自动控制为生产服务,自然应以工艺要求为依据。为防止引发事故,在自动停料、放料、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启动之前,必须设置预先报警信号,提醒操作人员提前采取措施,不仅能够有效避免财产损失,更能够通过提前采取措施,避免爆炸、燃烧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设置手动工作制,可以在安全联锁控制系统自动控制失灵的情况下,及时启动联锁装置,及时调整工艺至安全状态。
11.2.2 为便于安全生产管理和事后分析,规定设置电子监视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
11.2.3 确保开、停车按顺序进行。
11.2.4 自动控制系统是火炸药生产的中枢,必须确保其正常生产及应急处置的控制联锁功能,必须设置不间断应急电源,且应无扰动切换。应急时间根据实际经验确定为不少于30min。
11.2.5 为防止自动控制系统突然停汽、停水、停电而引发事故,必须设置预先报警信号,可避免事故发生。
11.2.6 本条是自动控制系统安全设计的基本要求,确保在自动控制系统失灵时执行器的动作是安全的。当突然停汽或停电时阀门关闭,即切断蒸汽或热风,保证温度不升高,不会发生危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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