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1 一般规定
8.1.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8.1.2 除本章规定外,危险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的选用还应符合本规范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8.1.3 火炸药生产厂房室内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当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按产品的技术条件确定。
8.1.2 除本章规定外,危险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的选用还应符合本规范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8.1.3 火炸药生产厂房室内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当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按产品的技术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
8.1.2 同样是防爆设备,如防爆电动机,在不同的电气危险区域,其防护等级要求是不一致的,本条是为了使通风、空调设备的选用与电气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保持一致而作出的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8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下一节:8.2 采暖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艺布置
- 5 建筑
- 5.1 一般规定
- 5.2 屋面、顶棚
- 5.3 墙体
- 5.4 地面和楼面
- 5.5 门窗
- 5.6 楼梯
- 5.7 安全疏散
- 6 结构
- 6.1 结构选型
- 6.2 结构计算
- 6.3 结构构造
- 7 给水、消防与排水
- 8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
- 8.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9 动力
- 10 电气
- 10.1 供电电源及负荷分级
- 10.2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 10.3 电气设备
- 10.4 室内电气线路
- 10.5 照明
- 10.6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 10.7 防雷和接地
- 10.8 防静电
- 10.9 通信
- 11 自动控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 11.3 仪表设备及线路
- 11.4 控制室
- 11.5 火灾自动报警
- 11.6 视频监视系统
- 附录A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B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及防雷类别
- 附录C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