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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安全疏散
5.7.1 火炸药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每层或每个危险品生产间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品生产间的面积不超过65㎡,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只设1个安全出口。
2 非危险品生产间的安全出口数量,可根据各生产间的生产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7.2 从一个危险品生产间穿过另一个危险品生产间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算作安全出口。
5.7.3 火炸药生产厂房底层的外窗应设置为安全窗。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平台或楼层宜设安全滑梯、滑杆。在安全滑梯、滑杆的底部附近应设置安全出口或疏散隧道。安全窗、滑梯、滑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内。安全滑梯、滑杆应设在面积大于或等于1.5㎡的装有不低于1.1m高栏杆的平台的边缘。安全滑梯坡度不应大于45°,在底部宜设有沙坑。
5.7.4 有防护土堤的厂房安全出口,均应布置在防护土堤的开口方向或疏散隧道的附近。
5.7.5 1.1级、1.3级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当生产厂房内部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时,由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可为20m。1.4级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0m。
5.7.6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生产设备、管道和运输装置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操作人员应能迅速疏散;当运输装置通过疏散出口时,宜布置在地下、架空或设置使人能够方便通行的过桥。
1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每层或每个危险品生产间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品生产间的面积不超过65㎡,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只设1个安全出口。
2 非危险品生产间的安全出口数量,可根据各生产间的生产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7.2 从一个危险品生产间穿过另一个危险品生产间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算作安全出口。
5.7.3 火炸药生产厂房底层的外窗应设置为安全窗。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平台或楼层宜设安全滑梯、滑杆。在安全滑梯、滑杆的底部附近应设置安全出口或疏散隧道。安全窗、滑梯、滑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内。安全滑梯、滑杆应设在面积大于或等于1.5㎡的装有不低于1.1m高栏杆的平台的边缘。安全滑梯坡度不应大于45°,在底部宜设有沙坑。
5.7.4 有防护土堤的厂房安全出口,均应布置在防护土堤的开口方向或疏散隧道的附近。
5.7.5 1.1级、1.3级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当生产厂房内部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时,由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可为20m。1.4级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0m。
5.7.6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生产设备、管道和运输装置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操作人员应能迅速疏散;当运输装置通过疏散出口时,宜布置在地下、架空或设置使人能够方便通行的过桥。
条文说明
5.7.1 本条对安全出口的数量作了规定。每层或每个危险生产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对一些特殊情况,当厂房面积较小,例如在一个9m×6m大的房间,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一个安全出口是可以满足疏散要求的。
5.7.2 当本工作间发生事故,则在本工作间的工作人员要想穿过相邻的生产间进行疏散,有时是不可能的,所以这种穿过相邻危险生产间而通往外部的出口或楼梯的门或门洞,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5.7.3 安全窗是根据危险品生产要求设置的,布置在外墙上,平时和普通窗一样,当发生事故时,这种安全窗可以作为逃生出口,它不同于一般疏散用门,可供众人自由出入。安全窗可以作为辅助安全出口,一般不列入安全出口的数目中。
在二层的厂房,采用安全滑梯、滑杆,一些工厂正在使用,反映也还不错。在滑梯和滑杆中,滑梯比滑杆又更好一些。因为一旦发生事故,操作人员思想紧张,利用滑杆进行疏散,不如滑梯好。但也有一些单位反映滑杆比滑梯好,所以应视具体情况选用。
5.7.4 本规定的目的是便于操作人员能迅速跑出危险区。
5.7.5 厂房疏散以安全到达安全出口为前提。安全出口包括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和安全疏散楼梯间及外楼梯。规定厂房安全疏散距离,是为了当发生事故时,人员能以极快的速度,用最短的时间跑出,到达安全地带。安全疏散楼梯首层应设直通室外出口。
考虑以往的习惯做法,本规范规定1.1级、1.3级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1.4级厂房不应超过20m,并对一些布置上确有困难的1.1级、1.3级厂房,作了放宽但也不应超过20m。
5.7.6 本条指有些建筑平面图上满足了疏散距离,其实由于设备连续布置或有影响疏散的管道、运输装置需绕行,总结一些生产实践和事故经验制订本条,保证疏散通道的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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