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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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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应符合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的规定。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的设备。
条文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置原则和标准。
第四十条
本条提出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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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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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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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七章 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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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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