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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应在安全、环保、节能和节约资源的基础上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
3.1.2 公共广播应为单声道广播。
3.1.3 公共广播系统应根据用途和等级要求进行设计。
3.1.4 一个公共广播系统可同时具有多种广播用途,各种广播用途的等级设置可互相不同。
3.1.5 易燃易爆区域内的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3836.1和《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3836.2的有关规定。
3.1.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条文说明
3.1.2 公共广播原则上是单声道广播而不是立体声广播。例如,不可能或不必要在一条林荫道上,或在整个大型的候机楼内配置立体声的公共广播系统。但是,在个别特殊场合,例如小型会议室,如果允许增加额外投资,则不排除设置一个具有立体声效应的广播分区。
3.1.3 不同的公共广播用户对系统的用途、功能、档次、投资有不同的要求,有必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加以区分。
3.1.4 公共广播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其中每一类广播系统均可按其功能的完善程度分成三个等级。一个公共广播系统可以同时具有三类功能,但不是必须具有的,而且同一个公共广播系统中的不同类别功能,可以是相同的等级,也可以是不同的等级。例如,一个具有紧急广播和背景广播两类功能的公共广播系统,其紧急广播部分是一级系统,而其背景广播部分可以是三级系统。
3.1.5 建立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公共广播系统,需要防范由于设备过热或意外的电火花引起的燃烧或爆炸。
3.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对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深度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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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应备功能
- 3.3 电声性能指标
- 3.4 系统构建
- 3.5 传输路线
- 3.6 广播扬声器
- 3.7 广播功率放大器
- 3.8 公共广播信号源设备
- 4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广播传输线路敷设
- 4.3 广播扬声器安装架设
- 4.4 其他设备安装
- 4.5 系统调试
- 4.6 系统试运行
- 5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测量点选择
- 5.3 传输频率特性测量
- 5.4 声场不均匀度测量
- 5.5 应备声压级测量
- 5.6 漏出声衰减测量
- 5.7 设备系统总噪声级测量
- 5.8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
- 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
- 6.1 一般规定
- 6.2 竣工验收
- 7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
- 7.1 一般规定
- 7.2 系统运行维护的项目和要求
- 附录A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记录表
- 附录B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表
- 附录C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记录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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