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4 火灾电话报警系统
10.4.1 煤化工工厂应设置火灾电话报警系统,火灾电话报警系统应全厂统一规划。火灾电话报警应具有专用号报警和全厂消防监控中心与消防管理岗位间直通联系的功能,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和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的电话机;
2 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应与区域消防控制室、消防站、消防加压泵站、泡沫站、总变配电所及其他与消防管理有关的值班岗位建立具有录音功能的直通电话联系;当全厂消防监控中心的火灾受警电话与直通电话之和超过4台时,应设置具有录音功能的按键式双手柄消防调度台,消防调度台宜具有多方接听功能;
3 火灾电话报警系统中消防管理岗位间的直通电话应具有线路故障和电话脱机侦测功能;当生产调度电话系统的技术指标满足火灾电话报警系统要求时,火灾电话报警系统可与生产调度电话系统合并设置;
3 火灾电话报警系统中消防管理岗位间的直通电话应具有线路故障和电话脱机侦测功能;当生产调度电话系统的技术指标满足火灾电话报警系统要求时,火灾电话报警系统可与生产调度电话系统合并设置;
4 工厂的火灾电话报警系统可替代消防专用电话系统用于工厂的电话专用号报警、消防直通电话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
5 工厂的无线通信系统宜与火灾电话报警系统联网,并应具有无线通信终端向火灾电话报警系统报警的功能。
10.4.2 煤化工工厂火灾电话报警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电信设计标准》SH/T3153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10.4.1 火灾电话报警系统是工厂传统的火灾报警方式,通常是采用行政电话与调度电话系统的专用号进行报警,系统需在企业管理的辖区内统一规划设置,火灾电话报警系统应该是工厂独立设置与管理的系统,不能采用工厂以外的电话系统作为火灾电话报警系统。火灾电话报警系统的功能包括专用号报警和全厂消防监控中心与消防管理岗位间直通联系的功能。
在本次标准编制中,要求建立全厂消防监控中心,专用号报警的受警岗位由全厂消防监控中心负责,改变了以往标准由消防站通信室接收专用电话号码报火警的规定,减少了消防管理的交叉,明确了责任。
全厂消防监控中心作为消防管理的主体责任岗位,应该具有与其他消防管理岗位建立具有可靠保障的通信指挥联系,所有进出全厂消防监控中心的通信信息均需有语音记录,语音记录的内容包括通信线路编号、起止时间、通话内容,语音记录设备的总时长大于2h,且为循环保存记录信息,即保存最后一段的信息。考虑到接警与直通电话分机多时容易造成混乱,规定当全厂消防监控中心的火灾受警电话与直通电话之和超过4台时,采用具有录音功能的按键式双手柄消防调度台作为语音通信终端。当采用消防调度台作为语音通信终端时,要求消防调度台具有多方接听功能,以便在接收电话专用号报警时能够满足消防站通信室及其他消防管理岗位同时监听报警内容,做好事故处置准备。
全厂消防监控中心作为消防管理的主体责任岗位,应该具有与其他消防管理岗位建立具有可靠保障的通信指挥联系,所有进出全厂消防监控中心的通信信息均需有语音记录,语音记录的内容包括通信线路编号、起止时间、通话内容,语音记录设备的总时长大于2h,且为循环保存记录信息,即保存最后一段的信息。考虑到接警与直通电话分机多时容易造成混乱,规定当全厂消防监控中心的火灾受警电话与直通电话之和超过4台时,采用具有录音功能的按键式双手柄消防调度台作为语音通信终端。当采用消防调度台作为语音通信终端时,要求消防调度台具有多方接听功能,以便在接收电话专用号报警时能够满足消防站通信室及其他消防管理岗位同时监听报警内容,做好事故处置准备。
通常电话系统不具有线路故障和电话脱机侦测功能,本规定中要求用于消防管理岗位间的直通电话具有此功能,以使系统具有可靠的保障。规定中明确工厂的火灾电话报警系统可替代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的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以使工厂的报警系统更加适合工厂的使用环境和有可靠的保障。
火灾电话报警系统与无线通信系统联网,可以扩展和延伸火灾电话报警系统的服务范围,当局部区域无法设置火灾电话报警分机时,可以通过无线通信终端向火灾电话报警终端报警。
10.4.2 工厂火灾电话报警系统的设计还需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电信设计标准》SH/T3153的内容,并满足与之相关的系统结构、技术指标、设备布置与线缆敷设的要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下一节: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
- 4.1 区域规划
- 4.2 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消防车道
- 5 建筑防火
- 5.1 耐火等级、耐火极限
- 5.2 建筑高度、层数和面积
- 5.3 建筑防爆
- 5.4 安全疏散
- 5.5 建筑构造
- 6 装置和系统单元
- 6.1 一般规定
- 6.2 装置及设备布置
- 6.3 煤粉制备
- 6.4 其他
- 7 储运设施
- 7.1 煤储运
- 7.2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地上储罐
- 8 管道布置
- 9 消防给水排水、灭火设施和消防站
- 9.1 一般规定
- 9.2 消防设计流量和用水量
- 9.3 消防水源和消防泵
- 9.4 室外冷却、灭火设施
- 9.5 室内冷却、灭火设施
- 9.6 消防站
- 9.7 消防排水
- 10 电气
- 10.1 消防电源及配电
- 10.2 电气装置
-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4 火灾电话报警系统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0.6 防雷和防静电
- 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火灾探测器选型
- 附录B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