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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电源及配电
10.1.1 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10.1.2 煤化工工厂消防配电线路应具有满足火灾时连续输电的可靠性设计。
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区域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防烟与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的低压用电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10.1.4 设置在爆炸性环境区域范围内的火灾报警、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10.1.5 腐蚀性介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及其配管,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条文说明
10.1.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区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柜(箱)的配电线路。
根据灭火实战需要,消防员到达火场时要切断电源,以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很多工厂火灾案例表明,混合敷设配电线路,造成消防人员不易(无法)分清哪些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得不全部切断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应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同时,为避免误操作和便于灭火救援,应设置清晰、简捷易读的说明、指示等明显标志。
10.1.5 煤化工生产中有较多的腐蚀性介质,因此,对于有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地方,消防配电线路要采取防腐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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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
- 4.1 区域规划
- 4.2 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消防车道
- 5 建筑防火
- 5.1 耐火等级、耐火极限
- 5.2 建筑高度、层数和面积
- 5.3 建筑防爆
- 5.4 安全疏散
- 5.5 建筑构造
- 6 装置和系统单元
- 6.1 一般规定
- 6.2 装置及设备布置
- 6.3 煤粉制备
- 6.4 其他
- 7 储运设施
- 7.1 煤储运
- 7.2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地上储罐
- 8 管道布置
- 9 消防给水排水、灭火设施和消防站
- 9.1 一般规定
- 9.2 消防设计流量和用水量
- 9.3 消防水源和消防泵
- 9.4 室外冷却、灭火设施
- 9.5 室内冷却、灭火设施
- 9.6 消防站
- 9.7 消防排水
- 10 电气
- 10.1 消防电源及配电
- 10.2 电气装置
-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4 火灾电话报警系统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0.6 防雷和防静电
- 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火灾探测器选型
- 附录B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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