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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耐火等级、耐火极限
5.1.1 煤粉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水煤浆制备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 厂房(仓库)柱间支撑的耐火极限应按该厂房(仓库)柱的耐火极限要求确定;次梁和水平支撑的耐火极限可按该厂房(仓库)梁的耐火极限要求降低0.50h确定。
不直接承受和传递设备管线的水平荷载与设备荷载等的构件、钢格栅及不作为楼层防火分隔构件的钢楼板,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1.3 厂房内可燃介质设备裙座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厂房柱的耐火极限。
当厂房的楼层采用钢板进行防火分隔时,该钢板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
5.1.4 储煤库的挡煤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且与堆煤接触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措施。钢结构储煤库内与煤堆垛边缘水平距离小于或等于3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5.1.5 封闭式运煤栈桥、转运站、筛分破碎楼等运煤建筑和运煤输送机通廊的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1.6 除本标准第5.1.4条、第5.1.5条规定外,煤储运系统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按不低于二级的厂房(仓库)确定。
5.1.7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球罐从地面到钢结构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1.8 设备构架的钢结构和管廊钢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将煤化工工厂的煤气化装置中的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等生产建筑和煤直接液化装置中的油煤浆制备及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生产建筑按照生产厂房进行防火设计。
已建和在建的煤化工工厂中,煤粉制备(指煤气化装置和煤直接液化装置的煤粉制备单元)、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煤直接液化的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多为甲类,其厂房高度、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多都突破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在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设计、消防和企业单位的意见,并多次召开讨论会,以及结合煤化工工厂实际情况,对这类高层厂房的耐火等级提出达到一级的要求。
水煤浆气化的水煤浆制备厂房是指原料煤缓冲储斗(碎煤仓)和磨煤机厂房,主要危险物质为碎煤和水煤浆,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本条规定水煤浆制备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水煤浆给料厂房的主要物质是水含量在40%左右的水煤浆,比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低,按丁类厂房确定。
5.1.3 设备裙座属承重结构,其耐火极限应与所在厂房柱的耐火极限一致。
受工艺和设备的布置以及安装等条件限制,当厂房楼层无法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时,可以采用耐火保护的钢楼板作为垂直防火分区的分隔构件,钢楼板的地面可采用满足耐火和耐磨要求的钢丝网细石混凝土或阻燃绝缘面层保护,另一面(受火面)可采用防火涂料喷涂保护,使钢楼板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4 考虑到煤化工工厂使用的煤种类繁多、易自燃,且储煤库(圆形煤库、条形煤库)占地面积大,结构形式多为钢结构,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对储煤库的钢结构提出了防火保护措施要求。
5.1.6 煤储运系统建筑包括转运站、栈桥、破碎楼、筒仓、干煤棚、室内卸煤装置及储煤库(圆形煤库、条形煤库)等,这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无相应的标准规定,因此,本条明确应按不低于二级的厂房(仓库)确定。运煤输送机通廊钢桁架、钢支架的耐火极限按不低于二级厂房梁的耐火极限确定。
5.1.7 本条对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球罐覆盖耐火保护层的部位及其耐火极限做了明确规定。球罐的支腿为承重钢结构,储存物多为烃类,且一般在烃类环境范围,其耐火保护层应按烃类火灾环境考虑,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是参照美国消防协会标准《液化石油气规范》确定的。
5.1.8 本标准中的构架是指支撑设备和设备平台的承重钢结构。构架大部分面积是设备占用场地,无顶棚、四周无围护结构、内部无隔墙,无固定操作岗位,人员较少,平台主要铺设钢格栅、钢板等。煤化工工程中煤气化厂房后续生产装置和煤直接液化装置及其后续生产装置,当受占地限制等因素制约时,生产装置内的设备有的采用构架式布置。设备采用构架布置时,构架要按本条的规定进行耐火保护。管廊钢结构包括装置区钢管廊及管廊钢结构、跨越装置区钢管廊及管廊钢结构、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其耐火保护应按本条规定执行。
已建和在建的煤化工工厂中,煤粉制备(指煤气化装置和煤直接液化装置的煤粉制备单元)、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煤直接液化的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多为甲类,其厂房高度、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多都突破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在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设计、消防和企业单位的意见,并多次召开讨论会,以及结合煤化工工厂实际情况,对这类高层厂房的耐火等级提出达到一级的要求。
水煤浆气化的水煤浆制备厂房是指原料煤缓冲储斗(碎煤仓)和磨煤机厂房,主要危险物质为碎煤和水煤浆,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本条规定水煤浆制备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水煤浆给料厂房的主要物质是水含量在40%左右的水煤浆,比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低,按丁类厂房确定。
5.1.3 设备裙座属承重结构,其耐火极限应与所在厂房柱的耐火极限一致。
受工艺和设备的布置以及安装等条件限制,当厂房楼层无法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时,可以采用耐火保护的钢楼板作为垂直防火分区的分隔构件,钢楼板的地面可采用满足耐火和耐磨要求的钢丝网细石混凝土或阻燃绝缘面层保护,另一面(受火面)可采用防火涂料喷涂保护,使钢楼板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4 考虑到煤化工工厂使用的煤种类繁多、易自燃,且储煤库(圆形煤库、条形煤库)占地面积大,结构形式多为钢结构,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对储煤库的钢结构提出了防火保护措施要求。
5.1.6 煤储运系统建筑包括转运站、栈桥、破碎楼、筒仓、干煤棚、室内卸煤装置及储煤库(圆形煤库、条形煤库)等,这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无相应的标准规定,因此,本条明确应按不低于二级的厂房(仓库)确定。运煤输送机通廊钢桁架、钢支架的耐火极限按不低于二级厂房梁的耐火极限确定。
5.1.7 本条对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球罐覆盖耐火保护层的部位及其耐火极限做了明确规定。球罐的支腿为承重钢结构,储存物多为烃类,且一般在烃类环境范围,其耐火保护层应按烃类火灾环境考虑,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是参照美国消防协会标准《液化石油气规范》确定的。
5.1.8 本标准中的构架是指支撑设备和设备平台的承重钢结构。构架大部分面积是设备占用场地,无顶棚、四周无围护结构、内部无隔墙,无固定操作岗位,人员较少,平台主要铺设钢格栅、钢板等。煤化工工程中煤气化厂房后续生产装置和煤直接液化装置及其后续生产装置,当受占地限制等因素制约时,生产装置内的设备有的采用构架式布置。设备采用构架布置时,构架要按本条的规定进行耐火保护。管廊钢结构包括装置区钢管廊及管廊钢结构、跨越装置区钢管廊及管廊钢结构、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其耐火保护应按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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