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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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煤化工工厂 coal chemical factory
    以煤为原料,采用煤气化或煤直接液化技术生产和储运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
2.0.2 煤储运系统 coal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原料煤的储运和处理系统,包括上煤、卸煤、运煤、储存、破碎等设施。
2.0.3 煤粉制备系统 pulverized-coal preparation system
    将原料煤加工成煤粉的处理系统,包括给料计量、研磨、干燥、输送、收集、储存等设施。
2.0.4 防爆墙 explosion-proof wall
    用于抵抗爆炸冲击波的墙体。
条文说明
2.0.2、2.0.3 本标准中原料煤是指用于工艺生产如煤气化用煤和煤直接液化的油煤浆制备及催化剂制备的煤、洁净煤(兰炭)和焦丁,不包括自备发电站的动力煤及锅炉等燃料煤。
2.0.4 防爆墙也可称为抗爆墙,能够抵抗来自建筑物外部爆炸冲击波或来自建筑物内部爆炸冲击波的作用,并能够保持设计压力条件下所要求的防护性能,有钢筋混凝土防爆墙、型钢龙骨钢板防爆墙、型钢龙骨复合抗爆板防爆墙和加固砌筑防爆墙等。
    本标准中使用的一些名词说明如下:
    (1)“半敞开式厂房”“敞开式厂房”“联合装置”“装置”“工艺设备”“全厂性重要设施”“区域性重要设施”“装置储罐”“罐组”“罐区”“浮顶罐”“常压储罐”“低压储罐”“压力储罐”“防火堤”“隔堤”“液化烃”“沸溢性液体”,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中有术语规定,“耐火极限”“不燃烧体”“闪点”“地下室”“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安全出口”“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充实水柱”,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术语规定,“防爆门”“筒仓”,在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3中有术语规定,本标准不再重复规定。
    (2)本标准中厂区、生产区、装置区、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辅助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分别指:
        1)厂区:工厂围墙或用地红线范围内,由工厂所属生产装置及各类设施组成的区域。
        2)生产区:由使用、产生可燃、助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
或氧气的生产装置区、储运区或设施组成的区域,如煤气化等生产装置及厂房、空分装置、物料罐区、原料及成品仓库、装卸设施和火炬等组成的区域。
        3)装置区: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生产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4)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为工艺生产过程提供水、汽、电、气和冷冻水等的设施的统称。如净水场、循环水场(站)、消防水泵房(站)、给水加压泵站、自备热电站、变配电站和冷冻站等。
        5)辅助设施:非工艺流程设施,但对生产过程提供支持的必要设施。如污水处理场、事故池、分析化验楼(室)、环境监测站、维修车间、备品备件库和气防站等。
        6)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设施。分为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指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设施,如全厂性的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全厂消防水泵房(站)、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等;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指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如全厂性的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泡沫消防泵站、循环水场的冷却塔等。
        7)区域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员伤亡的设施,如区域性的办公楼、控制室、变配电所、消防分站、独立设置的消防给水增压泵房等。区域性重要设施的分类原则同全厂性重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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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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