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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六条 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医疗诊断、疾病预防和康复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医疗设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要充分兼顾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适宜性,促进区域卫生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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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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