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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调试
9.4.1 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和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9.4.2 调试前应具备本标准第9.1.4条所列技术资料和附录A表A.0.1、附录B表B.0.1和表B.0.2-1~表B.0.2-5、表B.0.3等施工记录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
9.4.3 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订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
9.4.4 调试前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9.4.5 调试前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应安装完毕,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准备齐全。
9.4.6 水源、动力源和泡沫液应满足系统调试要求,电气设备应具备与系统联动调试的条件。
9.4.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调试,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
9.4.8 系统调试合格后,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2-6填写施工过程调试检查记录,并应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9.4.9 泡沫灭火系统的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应进行切换试验,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当为手动控制时,以手动的方式进行1次~2次试验;当为自动控制时,以自动和手动的方式各进行1次~2次试验。
9.4.10 水源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的容量;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其他用水合用时,消防储水应有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和尺量检查。
2 应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并应通过移动式消防水泵做供水试验进行验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进行通水试验。
9.4.11 泡沫消防水泵应进行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消防水泵应进行运行试验,其中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应分别进行电启动和机械启动运行试验,其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温度计、量杯进行计量。
2 泡沫消防水泵与备用泵应在设计负荷下进行转换运行试验,其主要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当为手动启动时,以手动的方式进行1次~2次试验;当为自动启动时,以自动和手动的方式各进行1次~2次试验,并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进行计量。
9.4.12 稳压泵、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当达到设计启动条件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9.4.13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调试时,应与系统喷泡沫试验同时进行,其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手持电导率测量仪测量。
9.4.14 泡沫产生装置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选择距离泡沫泵站最远的储罐和流量最大的储罐上设置的泡沫产生器进行试验。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检查。当被保护储罐不允许喷水时,喷水口可设在靠近储罐的水平管道上。关闭非试验储罐阀门,调节压力使之符合设计要求。
2 固定式泡沫炮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射程、射高、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手动或电动实际操作,并用压力表、尺量和观察检查。
3 泡沫枪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和射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尺量检查。
4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值,每台泡沫产生器发泡网的喷水状态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关闭非试验防护区的阀门,用压力表测量后进行计算和观察检查。
9.4.15 报警阀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5s~90s内发出报警铃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15s内发出报警铃声;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启动消防泵并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和观察检查。
2 干式报警阀调试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声级计和观察检查。
3 雨淋阀调试宜利用检测、试验管道进行;雨淋阀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当报警水压为0.05MPa时,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声级计和观察检查。
9.4.16 泡沫消火栓应进行冷喷试验,其出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冷喷试验应与系统调试试验同时进行。
检查数量:选择保护最远储罐和所需泡沫混合液流量最大储罐的消火栓,按设计使用数量检测。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测量。
9.4.17 泡沫消火栓箱应进行泡沫喷射试验,其射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发泡倍数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10%抽查,且不少于2个。
检查方法:射程用尺量检查,发泡倍数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测量。
9.4.18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系统流量、泡沫产生装置的工作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系统的响应时间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远的防护区或储罐;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所需泡沫混合液流量最大和最远的两个防护区或储罐分别以手动和自动的方式进行试验。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测量。
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流量、发泡倍数及到达最远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检查数量:选择最远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流量用流量计测量;混合比按本标准第9.4.1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发泡倍数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泡沫混合液或泡沫到达最远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3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30s,实测泡沫供给速率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标准第9.4.1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泡沫供给速率的检查方法应记录各泡沫产生器进口端压力表读数,用秒表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然后按制造商给出的曲线查出对应的发泡量,经计算得出泡沫供给速率,泡沫供给速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4 泡沫-水雨淋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洒稳定后的喷泡沫时间不宜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发泡倍数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检查数量:选择最远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标准第9.4.1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5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后,应以手动方式分别进行最大流量和8L/s流量的喷泡沫试验,喷洒稳定后的喷泡沫时间不宜小于1min,自系统手动启动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检查数量:按最大流量和8L/s流量各进行一次试验,按8L/s流量进行试验时应选择最远端试水装置进行。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标准第9.4.1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系统手动启动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6 泡沫喷雾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喷雾系统,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喷洒稳定后的喷泡沫时间不宜小于1min,自系统启动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对于保护变压器的泡沫喷雾系统,应观察喷头的喷雾锥是否喷洒到绝缘子升高座孔口。
检查数量:选择最远防护区进行试验。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标准第9.4.1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时间用秒表测量,喷雾情况通过观察检查。
2)采用压缩氮气瓶组驱动的泡沫喷雾系统,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分别对防护区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水试验时,随机启动两个动力瓶组,系统接到火灾模拟信号后应能准确开启对应防护区的阀门,系统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水试验时,按设计瓶组数开启,系统自接到手动开启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系统流量和连续喷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保护变压器的泡沫喷雾系统,应观察喷头的喷雾锥是否喷洒到绝缘子升高座孔口。
检查数量:选择最远防护区进行试验。
检查方法:系统流量用流量计测量,时间用秒表测量,喷雾情况通过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9.4.1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调试的前提条件和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的前后顺序。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只有在整个系统已按照设计要求,全部施工结束后,才可能全面、有效地进行。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合格,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对于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绝大部分是采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的形式,因此,需要先把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才能与泡沫灭火系统进行联锁试验,以验证系统的可靠程度和系统各部分是否协调。另外,泡沫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施工、调试单位有可能不是同一个单位,即使是同一个单位也是不同专业的人员,明确调试前后顺序有利于协调工作,也有利于调试工作顺利进行。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联动控制设备的调试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的有关规定执行。
9.4.2 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具备的技术资料。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是保证系统能正常工作的重要步骤,完成该项工作的重要条件是调试所必需的技术资料需完整。只有技术资料完整调试人员才能确认所采用的设备、材料是否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是否按设计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安装质量是否合格,并便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调试工作顺利进行。
9.4.3 系统的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因此要求调试前应制订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另外,要做好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并应按照预先制定的调试方案和调试程序进行,这是保证系统调试成功的关键条件之一。
9.4.4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系统的调试工作能顺利进行。
9.4.5 调试时需要测定介质的工作压力和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及发泡倍数,因此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将需要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安装完毕,如压力表、流量计等;调试时所需的检验设备要准备齐全,如手持电导率测量仪、台秤(或天平、电子秤)、秒表、量杯或量桶等设备。
9.4.6 水源、动力源和泡沫液是调试的基本保证,三者缺一不可。
水源由水池、水罐或天然水源提供,无论采用哪种方式供水,其容量都要满足设计要求,调试时可先满足调试需要的用量。动力源主要是电源和备用动力,备用动力一般为柴油机消防泵,应满足设计要求,并运转正常。泡沫液的调试用量是根据最不利点的储罐或保护区和调试方法,经计算得出,调试时应先满足用量要求。
9.4.8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属于施工过程检查的一部分,也是质量控制的内容,调试合格后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2-6记录,其目的在本标准第9.2.1条的条文说明中已有叙述。调试完成后,用清水冲洗后放空,防止设备和管道的腐蚀,最后将系统复原,申请验收。
9.4.9 本条对泡沫灭火系统的动力源和备用动力的切换试验做了规定。动力源是泡沫灭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没有可靠的动力源,灭火系统就不能正常工作。当动力源停止或故障,备用动力应能启用。
9.4.10 本条对水源测试要求做了规定。
1 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为系统常备供水设施。消防水箱始终保持系统投入灭火初期的用水量,消防水池(罐)储存系统总的用水量,二者都是十分关键和重要的。与其他系统合用时,还要有保证消防用水不做它用的技术措施。
2 消防水泵接合器是系统在火灾时供水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保证供给消防用水时的临时供水设施。特别是在室内消防水泵的电源遭到破坏或被保护建筑物已形成大面积火灾、灭火用水不足时,其作用更显得突出,故应通过试验来验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
9.4.11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应进行运行试验和转换运行试验。
1 消防水泵是泡沫灭火系统的主要设备之一,它运行的正常与否,直接影响系统的效能,因此本条做了运行试验的规定,以保证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试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要求。
2 本款对消防水泵与备用泵的转换运行试验做了规定。消防水泵按本条第1款进行运行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转换运行试验,以保证在任何不利情况下都能有泵工作,使系统正常运行。
9.4.12 稳压泵的功能是使系统能保持准工作状态时的正常水压。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固定消防泵安装标准》NFPA20相关条文规定:稳压泵的额定流量,应当大于系统正常的漏水率,泵的出口压力应当是维护系统所需的压力,故稳压泵应随着系统压力变化而自动开启和停车。本条规定是根据稳压泵的基本功能提出的要求。
9.4.13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是泡沫灭火系统的核心设备之一,其调试与系统喷泡沫试验同时进行,这样才能实测混合比。对于工程应用来说,仅要求混合比不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即可,可不用刻意考虑相关产品标准的上限要求,因为混合比大一点,并不会对灭火产生不利影响。
9.4.14 本条对泡沫产生装置的调试做了规定。
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分液上、液下两种形式,不同型号的产生器,在一定的进口工作压力下,通过一定量的泡沫混合液生成泡沫。只有泡沫产生器实测进口压力满足标准的要求,才能保证产生的泡沫量满足设计要求。所以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调试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应满足设计要求,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2、3 这两款规定固定式泡沫炮和泡沫枪应全部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和射程选择最不利点测量,固定式泡沫炮的射高、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要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4 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调试是分别对每个防护区内的全部产生器同时进行喷水试验,记录每台产生器进口端压力表的读数,其值要不小于系统的设计值,调试中还需观察每台产生器发泡网的喷水状态是否正常,如出现异常应由专业人员处理,一般不要拆卸产生器。
9.4.15 本条对报警阀的调试提出了要求。报警阀的功能是接通水源、启动水力警铃报警、防止系统管网的水倒流。按照本条具体规定进行试验,可分别有效地验证各类报警阀及其附件的功能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9.4.16 本条对泡沫消火栓的调试做了规定。
在泡沫灭火系统中,泡沫消火栓安装在泡沫混合液的管道上,接上水带和泡沫枪,用于扑救流散火灾。而泡沫枪额定工作压力是有要求的,这样才能保证流量和射程,因此本条规定泡沫消火栓应进行冷喷试验。本条所说的冷喷试验包括喷水试验和喷泡沫试验,为了节省调试资源,并更好地模拟实际工况,这些试验要和系统调试试验同时进行,选择保护最远储罐和所需泡沫混合液流量最大储罐的消火栓,按灭火时需要使用的数量检测。
9.4.17 泡沫消火栓箱主要用于公路隧道,影响灭火的关键参数是泡沫枪的射程和泡沫的发泡倍数,调试时,需要进行喷泡沫试验,并测量射程和发泡倍数。为确保检测具有代表性,做调试试验的消火栓箱要包括隧道进口和出口端头的两个消火栓。
9.4.18 本条对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做了规定。
1 用手动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水试验,其目的是检查泵能否及时准确启动,阀门的启闭是否灵活、准确,管道是否通畅无阻,到达泡沫产生装置处的管道压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进、出口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验证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运行是否正常。不管是采用哪种控制方式只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目的是节省泡沫液,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要求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1min,是为了真实地测出泡沫混合液中的泡沫液与水的混合比和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这里应该说明的是,最远防护区或储罐是指与泡沫泵站或泡沫站距离最远、泡沫混合液到达时间最长的防护区或储罐。
3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时,应将水放空,然后分别对每个防护区以自动或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30s。如防护区内已安装设备不能长时间喷泡沫时,可缩短时间,但每台产生器都要已喷泡沫,方能停止试验,喷泡沫时应由专业人员观察每台产生器的喷泡沫情况是否正常。
根据选用的泡沫产生器的规格、型号,查出厂时给出的压力与发泡量、压力与混合液流量的关系曲线,可由产生器的进口压力查出对应的发泡量及混合液流量,计算出防护区系统的混合液流量和泡沫供给速率,其值要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
4 对于泡沫-水雨淋系统应选择最远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最远防护区一般为最不利点防护区。
5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流量视系统开启的喷头数而定,因此,需要对最小流量和最大流量的情况分别进行试验。
6 对于泡沫喷雾系统,当系统采用比例混合装置时,要进行喷泡沫试验。对于保护变压器的泡沫喷雾系统,泡沫喷洒完毕后,可接着喷洒一定时间的水,以便于将变压器表面冲洗干净;当系统采用压缩氮气驱动时,考虑到调试的方便性与可行性,只对该系统进行喷水试验。目前该系统多用于保护变压器,根据设计要求,调试时要观察喷雾锥能否喷洒到绝缘子升高座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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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 3.1 一般规定
- 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
- 3.3 泡沫消防水泵与泡沫液泵
-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 3.5 泡沫液储罐
- 3.6 泡沫产生装置
- 3.7 控制阀门和管道
-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固定顶储罐
- 4.3 外浮顶储罐
- 4.4 内浮顶储罐
- 4.5 其他场所
- 5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全淹没系统
- 5.3 局部应用系统
- 5.4 移动式系统
- 6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泡沫-水雨淋系统
- 6.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 6.4 泡沫喷雾系统
- 7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
- 7.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
- 7.2 系统供水
- 8 水力计算
- 8.1 系统的设计流量
- 8.2 管道水力计算
- 8.3 减压措施
- 9 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进场检验
- 9.3 安装
- 9.4 调试
- 10 验收
- 11 维护管理
- 附录A 泡沫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 附录B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记录
- 附录C 发泡倍数的测量方法
- 附录D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注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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