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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其他场所
4.5.1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2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s;
3 汽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8L/s;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5.2 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4.5.2的规定。
1 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2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s;
3 汽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8L/s;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5.2 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4.5.2的规定。
4.5.3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4.5.4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2 应配置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min ,射程不应小于6m;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 ,且宜配备水成膜泡沫液;
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
1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2 应配置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min ,射程不应小于6m;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 ,且宜配备水成膜泡沫液;
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
条文说明
4.5.1 本条对泡沫混合液用量的规定,一方面考虑不超过油罐区的流量;另一方面火车装卸站台的用量要能供给1台泡沫炮,汽车装卸站台的用量要能供给1支泡沫枪。
4.5.2、4.5.3 这两条规定主要依据美国消防协会标准《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NFPA11和英国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标准》BS5306Part6的相关规定。对于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有围堰限制的场所,液体会积聚一定的深度;没有围堰等限制的场所,流淌液体厚度会较浅。正常情况下,前者所需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比后者要大。
4.5.4 2007年9月5日和6日,本标准编制组在浙江诸暨组织了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箱式轿车火灾试验。灭火操作者为一般工作人员,每次试验燃烧的93#车用汽油量大于15L,灭火时间小于3.5min。本条规定主要依据上述试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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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 3.1 一般规定
- 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
- 3.3 泡沫消防水泵与泡沫液泵
-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 3.5 泡沫液储罐
- 3.6 泡沫产生装置
- 3.7 控制阀门和管道
-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固定顶储罐
- 4.3 外浮顶储罐
- 4.4 内浮顶储罐
- 4.5 其他场所
- 5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全淹没系统
- 5.3 局部应用系统
- 5.4 移动式系统
- 6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泡沫-水雨淋系统
- 6.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 6.4 泡沫喷雾系统
- 7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
- 7.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
- 7.2 系统供水
- 8 水力计算
- 8.1 系统的设计流量
- 8.2 管道水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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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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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调试
- 10 验收
- 11 维护管理
- 附录A 泡沫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 附录B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记录
- 附录C 发泡倍数的测量方法
- 附录D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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