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4 内浮顶储罐
4.4.1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直径不大于48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4.4.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 非水溶性液体及加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 (min • ㎡),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4.4.3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
2 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4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水溶性液体内浮顶储罐,其泡沫释放口处应设置泡沫缓释罩。
4.4.5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6条~第4.2.8条的规定;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第 4.3.5条、第4.3.7 条的规定。
4.4.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 非水溶性液体及加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 (min • ㎡),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4.4.3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
2 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4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水溶性液体内浮顶储罐,其泡沫释放口处应设置泡沫缓释罩。
4.4.5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6条~第4.2.8条的规定;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第 4.3.5条、第4.3.7 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4.4.1 虽然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见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储罐有固定顶,但其浮盘与罐内液体直接接触,挥发出的可燃蒸气较少,且罐上部有排气孔,浮盘以上的罐内空间整体爆炸着火的可能性极小。由于该储罐的浮盘不宜被破坏,可燃蒸气一般存在于密封区,与本标准规定的外浮顶储罐一样,发生火灾时,其着火范围基本局限在密封处。所以,规定此类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外浮顶储罐一样,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对于铝合金等易熔材料浮盘,其火灾案例较多,且多表现为浮盘被破坏的全液面火灾,安全性较差。实际工程中浮盘五花八门。不锈钢材料等制作浮盘的浮筒式内浮顶储罐,并不比铝合金等易熔材料浮盘的火灾概率低,且火灾也基本为全液面火灾,但其残存浮盘不易沉没,导致泡沫难以覆盖燃烧液面而无法灭火。
近年来针对石油石化行业火灾多发的状况,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并先后做出批示,业内提高标准的呼声不断。为此,原公安部消防局2016年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石化行业防火防爆技术措施的意见和建议》的公函,对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等从十二个方面提出了29条、67款建议。2016年7月19日至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召集原公安部消防局、原安监总局三司、国家能源局、相关国家标准主编部门等在北京就原公安部消防局的公函召开了专题协调会,并形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石油石化行业国家标准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标函〔2016〕237号),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文。该文件明确了储罐的选型要求:“储存闪点低于45℃液体的储罐,当单罐容量大于5000m³时,应采用单盘或双盘内浮顶或外浮顶储罐,不应采用轻质浮盘内浮顶罐(含不锈钢组合式浮盘),当单罐容量小于5000m³时,可采用铝制浮筒式内浮顶储罐,当单罐储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时,应采用钢制双盘储罐。浮盘材质应综合强度要求和储物的腐蚀性选用碳钢、低合金钢或奥氏体不锈钢。”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规定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的浮盘应该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依据上述要求,将不会再出现直径大于48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且容量5000m³以上、直径48m以下该类储罐只能储存闪点大于45℃的液体。综合上述要求,将采用易熔材料浮盘的内浮顶储罐的最大直径限定为48m。
采用敞口隔舱式浮盘的储罐若按环形密封区设防,在设置泡沫堰板时,须将敞口隔舱处用钢板焊封,导致不必要的麻烦。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与《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等禁止选用此种形式的储罐。
4.4.2 内浮顶储罐通常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液体。由于火灾时炽热的金属罐壁和泡沫堰板及密封对泡沫的破坏,其供给强度也应大于固定顶储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到目前为止,按环形密封区设防的水溶性液体浮顶储罐,尚未开展过灭火试验,但无疑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非水溶性液体。本条规定综合了上述两方面的分析,并参照了对外浮顶储罐的相关规定。
4.4.4 本条规定是为了使泡沫能施加到环形密封区或缓释加到水溶性液体上。试验表明,采用目前泡沫产生器标配的弧形挡板,有部分泡沫明显损失在环形密封区外;另外,对水溶解度大的液体,采用目前泡沫产生器标配的弧形挡板,不能确定能否灭火。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 3.1 一般规定
- 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
- 3.3 泡沫消防水泵与泡沫液泵
-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 3.5 泡沫液储罐
- 3.6 泡沫产生装置
- 3.7 控制阀门和管道
-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固定顶储罐
- 4.3 外浮顶储罐
- 4.4 内浮顶储罐
- 4.5 其他场所
- 5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全淹没系统
- 5.3 局部应用系统
- 5.4 移动式系统
- 6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泡沫-水雨淋系统
- 6.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 6.4 泡沫喷雾系统
- 7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
- 7.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
- 7.2 系统供水
- 8 水力计算
- 8.1 系统的设计流量
- 8.2 管道水力计算
- 8.3 减压措施
- 9 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进场检验
- 9.3 安装
- 9.4 调试
- 10 验收
- 11 维护管理
- 附录A 泡沫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 附录B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记录
- 附录C 发泡倍数的测量方法
- 附录D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注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