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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2 水溶性甲、乙 、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4 当已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可按实际混合比计算泡沫液用量;当未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3%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3.9%计算泡沫液用量,6%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7%计算泡沫液用量。
4.1.5 设置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1.5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4.1.6 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应执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1.7 在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8 石油储备库、三级及以上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的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与管道应分开设置;当其他生产加工企业的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4.1.9 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当未设置泡沫消火栓时,应有保证满足本标准第4.1.5条要求的措施。
4.1.10 储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4.1.11 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的要求。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2 水溶性甲、乙 、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4 当已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可按实际混合比计算泡沫液用量;当未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3%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3.9%计算泡沫液用量,6%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7%计算泡沫液用量。
4.1.5 设置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1.5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4.1.7 在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8 石油储备库、三级及以上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的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与管道应分开设置;当其他生产加工企业的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4.1.9 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当未设置泡沫消火栓时,应有保证满足本标准第4.1.5条要求的措施。
4.1.10 储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4.1.11 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的要求。
条文说明
4.1.1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分别对各自行业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的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石油炼化企业将常压渣油、蜡油、减压、渣油、沥青等多用固定顶常压储罐储存,随着石化工程的大型化,其储罐增多、单罐容积增大,出现了多台容积3×104m³的大型常渣油、蜡油储罐区。常渣油、蜡油储罐的储存温度一般140℃~160℃,减压、渣油、沥青储罐的储存温度多在200℃以上,上述储罐大多数设置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尽管低强度供给泡沫对慢慢地降低燃液温度可能是有益的,但实际操作有很大的难度,需要具有丰富的经验,一旦操作不慎将导致罐内燃液的沸溢或喷溅。综合目前各方因素做了此规定,以便将风险提示给相关人员。
4.1.2 目前,泡沫灭火系统用于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有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三种形式,而半液下喷射系统仅个别国家有少量应用,我国没有应用,今后也不大可能应用。所以,本次修订删除了半液下喷射系统。本标准将泡沫炮、泡沫枪系统划在了液上喷射系统中。关于本条的规定,综合说明如下:
1 对于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均适用。
2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因为泡沫注入该类液体后,会发生脱水作用而使泡沫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
3 液下喷射系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更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所需的区域。
4 对于外浮顶储罐与按外浮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设防区域为环形密封区,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该区域;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由于泡沫炮为强施放喷射装置,喷出的泡沫会潜入其液体中,使泡沫脱水而遭到破坏,所以不适用;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与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只撕开一条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储罐内。
5 灭火人员操纵泡沫枪难以对罐壁更高、直径更大的储罐实施灭火。
本条第2、3、4、5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3 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与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两个参数。对于固定顶和浮顶罐同设、非水溶性液体与水溶性液体并存的罐区,由于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供给时间不一定相同,两个参数的设计最大值不一定集中到一个储罐上,应对每个储罐分别计算。按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最大的储罐设置泡沫消防水泵,按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最大的储罐储备消防水和泡沫液。
另外,本条应与本标准第8.1.1条等结合起来使用。个别工程项目曾错误地按储罐保护面积乘以标准规定的最小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再加上辅助泡沫枪流量设置泡沫消防水泵,由于实际设置的泡沫产生器的能力大于其计算值,致使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另外,还需指出,若比例混合装置主用泵采用电机驱动,备用泵采用水斗式水轮机驱动,则因选泵时需要加入水轮机的泄水量,那么实际运行中,当泡沫液泵采用电机驱动运行时,系统因不需向外泄水,流量会加大,也即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增大。为此,强调指出:应按系统实际设计泡沫混合液强度计算确定罐内泡沫混合液用量,而不是按本标准规定的最小值去确定。
另外,本条应与本标准第8.1.1条等结合起来使用。个别工程项目曾错误地按储罐保护面积乘以标准规定的最小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再加上辅助泡沫枪流量设置泡沫消防水泵,由于实际设置的泡沫产生器的能力大于其计算值,致使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另外,还需指出,若比例混合装置主用泵采用电机驱动,备用泵采用水斗式水轮机驱动,则因选泵时需要加入水轮机的泄水量,那么实际运行中,当泡沫液泵采用电机驱动运行时,系统因不需向外泄水,流量会加大,也即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增大。为此,强调指出:应按系统实际设计泡沫混合液强度计算确定罐内泡沫混合液用量,而不是按本标准规定的最小值去确定。
综上所述,为保证系统设计能力满足灭火需要,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4 计算泡沫液用量时,若已知实际混合比则按照实际混合比计算,否则按混合比上限确定。
4.1.5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提出对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设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要求,不限制将泡沫枪放置在其专职消防站的消防车上;二是提出设置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根据所保护储罐直径确定的要求,对应本节第4.1.3条;三是规定了可选的单支泡沫枪的最小流量。
4.1.6 大中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危险程度高,火灾损失大,为了及时启动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提出本条要求。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规定。
4.1.7 为验证安装后的泡沫灭火系统是否满足标准和设计要求,需要对安装的系统依据标准要求进行检测,为此所做的设计应便于检测设备的安装和取样。
4.1.8 石油储备库、独立的石油库与油品站场,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消防给水泵与管道技术上既难实现,也不经济,不便于操作,本条中的“三级及以上”指的是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等生产加工企业,其消防供水大都是全厂性的,点多、面广,如果都要求消防给水泵与管道分开设置,实施难度大,但由于两个系统的工作压力相差很大,也应有合理的措施分别保证两个系统能够可靠运行。为此提出本条规定,对此类设计加以约束。
4.1.9 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流散火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规定水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60m,为使储罐区消防设施的布置更加合理,本条采纳了这一参数。如果附近有消防站,并能出相应数量的泡沫枪,也可不设泡沫消火栓。为此本条增加了应设置泡沫消火栓的条件。
4.1.10 本条规定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灭火时多了一种战术选择,且简便易行。
4.1.11 本条规定的时间包括消防泵的启泵时间,启泵时间指消防泵一次启泵成功的时间。为保证系统及时灭火,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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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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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 3.5 泡沫液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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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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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进场检验
- 9.3 安装
- 9.4 调试
- 10 验收
- 11 维护管理
- 附录A 泡沫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 附录B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记录
- 附录C 发泡倍数的测量方法
- 附录D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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