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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配电系统
6.4.1 充电设施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
6.4.2 当充电设施设有多台专用变压器,且充电设备为三级负荷时,其低压配电系统可不设联络开关。
6.4.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车载充电机、三相交流充电桩宜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2 住宅家用充电设备应设单独回路供电;
3 单相交流充电桩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其组合的供电方式;三相树干式供电的单相充电桩数量不宜超过6个,并均匀分接到三相上,中性线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6.4.6条第4款规定;
4 电池更换站的充电设备和电池箱更换设备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6.4.4 充电设备供电回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末端配电回路应设过载、短路和故障保护;
2 末端配电回路每个充电设备应单独设置A型或B型的RCD保护,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且RCD应切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所有带电导体;
3 多台充电设备不应共用一个RCD保护;
4 不应采用一个三相保护电器对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6.4.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应满足末端充电设备的电压质量要求,低压供电距离不宜超过250m。
6.4.6 供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线缆;
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配电系统主干线截面应根据充换电设备负荷容量、线路长度、供电系统容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其载流量与保护电器的整定值相匹配;
3 户内电缆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管方式敷设;户外既有停车位的电缆线路宜采用穿保护管埋地、架设槽盒等方式敷设;户外新建停车位的电缆线路应充分考虑经济性,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或排管敷设,局部可穿保护管敷设;充电设施通信线缆应单独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敷设;
4 低压供配电回路的电缆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5 线缆防火应符合本标准第8.2.2条第6款的规定。
6.4.7 室内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干线或分支干线总开关处宜装设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报警阈值宜为300mA~500mA。
6.4.2 当充电设施设有多台专用变压器,且充电设备为三级负荷时,其低压配电系统可不设联络开关。
6.4.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车载充电机、三相交流充电桩宜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2 住宅家用充电设备应设单独回路供电;
3 单相交流充电桩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其组合的供电方式;三相树干式供电的单相充电桩数量不宜超过6个,并均匀分接到三相上,中性线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6.4.6条第4款规定;
4 电池更换站的充电设备和电池箱更换设备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6.4.4 充电设备供电回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末端配电回路应设过载、短路和故障保护;
2 末端配电回路每个充电设备应单独设置A型或B型的RCD保护,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且RCD应切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所有带电导体;
3 多台充电设备不应共用一个RCD保护;
4 不应采用一个三相保护电器对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6.4.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应满足末端充电设备的电压质量要求,低压供电距离不宜超过250m。
6.4.6 供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线缆;
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配电系统主干线截面应根据充换电设备负荷容量、线路长度、供电系统容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其载流量与保护电器的整定值相匹配;
3 户内电缆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管方式敷设;户外既有停车位的电缆线路宜采用穿保护管埋地、架设槽盒等方式敷设;户外新建停车位的电缆线路应充分考虑经济性,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或排管敷设,局部可穿保护管敷设;充电设施通信线缆应单独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敷设;
4 低压供配电回路的电缆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5 线缆防火应符合本标准第8.2.2条第6款的规定。
6.4.7 室内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干线或分支干线总开关处宜装设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报警阈值宜为300mA~500mA。
条文说明
6.4.3 本条根据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Part 7-722: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 locations. Supplies for electric vehicles” IEC 60364-7-722:2018编制而成,其中,该标准第722.314.3.101条规定,电动车的供电应采用专用回路。
第1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及《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2010,非车载充电机额定功率相对较大。而三相交流充电桩容量可达42kW,容量也较大。因此,非车载充电机、三相交流充电桩建议设置单独回路供电,可从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单独引回路。
第2款,住宅家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与空调、照明等分设供电回路,或单独另设电源、计量、回路。电动汽车是刚走进家庭的用电设备,原有标准尚没有涉及到该类负荷。因此,家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存在单独装电能表的可能。
第3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单相交流充电桩为7kW、32A,树干式供电的单相交流充电桩上限值定为6个,便于三相均匀分配负荷,每相负荷均为14kW。目前这种系统广泛应用于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库)等场所,系统示意图如图5所示,图中车位配电箱中的计量表计是业主与供电部门计费所用,充电桩上的计量是车主充电计费所用。具体工程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4.4 第2款,本条根据“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Part 7-722: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 locations. Supplies for electric vehicles” IEC 60364-7-722:2018编制而成。其中,第722.531.2.101条规定,除非回路采用电气分隔,否则每个连接点应单独装设至少为A型的RCD保护,且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
当电动汽车充电站安装满足IEC 62196-1~3标准的插座或插头时,应采取直流接地故障防护措施,除非充电站已经提供了保护。每个连接点应采取的适当措施如下:
——B型RCD;或
——A型RCD和能确保切断超过直流6mA故障电流的适当设备。
充电设备金属外壳易于被人触碰,许多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还安装在室外,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其供电回路需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第3款,多台充电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大,RCD误动作概率也增大,如果共用一个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低压电器,一旦发生误动作,影响面增大。因此,需采用“一桩一保护”的设置原则。
6.4.5 低压供电半径从变压器低压侧出口处算起,至末端用电设备(即充电设备)。
6.4.6 第1款,考虑到充换电设备具有固定、手持设备双重特性,多数情况为车主自助充电,以及许多充换电设备安装在室外,因此,建议其配电系统采用铜芯电缆,以提高线路的可靠性。
第2款中,主干线可考虑采用低压母线槽,以适应未来电动汽车的发展。条文中的桥架包括槽盒、梯架、托盘等。
负荷计算得出的计算电流Ijs作为选择保护电器(通常采用断路器)的重要依据,以确定保护电器的整定值,通常整定值可按照1.2~1.3×Ijs选择。确定保护电器的整定值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和《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 16895.6-2014中的载流量要求选择线路导体截面。
第4款,由于单相交流充电桩量大面广,设计时比较容易做到三相负荷平衡,但实际使用时难以做到三相负荷平衡,加之考虑谐波的影响,故作此规定。
6.4.7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本条建议充电设备配电系统设有剩余电流监测功能。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2 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 14287.2-2005 对产品做出规定和要求,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9.2.3 条规定,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 300mA~500mA。
第1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及《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2010,非车载充电机额定功率相对较大。而三相交流充电桩容量可达42kW,容量也较大。因此,非车载充电机、三相交流充电桩建议设置单独回路供电,可从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单独引回路。
第2款,住宅家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与空调、照明等分设供电回路,或单独另设电源、计量、回路。电动汽车是刚走进家庭的用电设备,原有标准尚没有涉及到该类负荷。因此,家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存在单独装电能表的可能。
第3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单相交流充电桩为7kW、32A,树干式供电的单相交流充电桩上限值定为6个,便于三相均匀分配负荷,每相负荷均为14kW。目前这种系统广泛应用于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库)等场所,系统示意图如图5所示,图中车位配电箱中的计量表计是业主与供电部门计费所用,充电桩上的计量是车主充电计费所用。具体工程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当电动汽车充电站安装满足IEC 62196-1~3标准的插座或插头时,应采取直流接地故障防护措施,除非充电站已经提供了保护。每个连接点应采取的适当措施如下:
——B型RCD;或
——A型RCD和能确保切断超过直流6mA故障电流的适当设备。
充电设备金属外壳易于被人触碰,许多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还安装在室外,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其供电回路需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第3款,多台充电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大,RCD误动作概率也增大,如果共用一个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低压电器,一旦发生误动作,影响面增大。因此,需采用“一桩一保护”的设置原则。
6.4.5 低压供电半径从变压器低压侧出口处算起,至末端用电设备(即充电设备)。
6.4.6 第1款,考虑到充换电设备具有固定、手持设备双重特性,多数情况为车主自助充电,以及许多充换电设备安装在室外,因此,建议其配电系统采用铜芯电缆,以提高线路的可靠性。
第2款中,主干线可考虑采用低压母线槽,以适应未来电动汽车的发展。条文中的桥架包括槽盒、梯架、托盘等。
负荷计算得出的计算电流Ijs作为选择保护电器(通常采用断路器)的重要依据,以确定保护电器的整定值,通常整定值可按照1.2~1.3×Ijs选择。确定保护电器的整定值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和《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 16895.6-2014中的载流量要求选择线路导体截面。
第4款,由于单相交流充电桩量大面广,设计时比较容易做到三相负荷平衡,但实际使用时难以做到三相负荷平衡,加之考虑谐波的影响,故作此规定。
6.4.7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本条建议充电设备配电系统设有剩余电流监测功能。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2 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 14287.2-2005 对产品做出规定和要求,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9.2.3 条规定,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 300mA~500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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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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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需要系数
- 附录C 充电设备的布置
- 附录D 交流充电桩与非车载充电机的配置比例
- 附录E 监控系统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注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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