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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设施布置
5.3.1 充电设备应根据车位、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采用侧面布置、后面布置、集中布置等布置方式。
5.3.2 公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可“一位一桩”,也可多个车位共用一套充电设备,但充电设备需配备与车位数量相等的充电枪或充电终端。
5.3.3 停车场(库)宜将低压电源引至充电车位区域,并设置配电箱。当采用充电主机系统时,充电主机应靠近充电车位。
5.3.2 公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可“一位一桩”,也可多个车位共用一套充电设备,但充电设备需配备与车位数量相等的充电枪或充电终端。
5.3.3 停车场(库)宜将低压电源引至充电车位区域,并设置配电箱。当采用充电主机系统时,充电主机应靠近充电车位。
条文说明
5.3.2 条文中“一位一桩”是指一个车位设置一个充电设备。“多个车位共用一套充电设备”简称“多位共桩”,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多枪的充电设备,即一个充电设备带有2个及以上的充电枪,可以同时为多台电动汽车充电;另一是多个充电终端,即充电主机系统或分体式非车载充电机可同时为多个车位提供充电服务。
5.3.3 本条规定是为了缩短充电设备配电线路的长度,减小线路压降,便于操作、控制。充电主机系统的充电主机与充电终端的线路长度需符合产品要求。
5.3.3 本条规定是为了缩短充电设备配电线路的长度,减小线路压降,便于操作、控制。充电主机系统的充电主机与充电终端的线路长度需符合产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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