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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信息化应用系统
9.2.1 商店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商店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并宜包括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物业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商店综合业务等系统。
9.2.2 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顾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等功能,并宜具有对各类公共服务事务进行管理的功能。
9.2.3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根据用户类型设置不同的应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顾客所持智能卡宜具有会员、充值、消费、积分和停车等功能,员工所持智能卡宜具有人员管理、考勤和出入口控制等功能。
2 大型超级市场入口处宜设置智能储物柜系统,并可实现与智能卡的数据对接。
3 智能卡的数据应与停车场管理系统对接。
9.2.4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信息采集、存储及综合处理的功能,应设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接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
2 物业管理系统宜对独立营业区的水、电、气和通信等相关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管理,并应提供通知、缴费和查询等功能。
9.2.5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商店建筑各类信息设施的运行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护的功能。
9.2.6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商店建筑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宜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中的二级标准进行建设,并具备网络访问控制、网络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数据完整性和网络入侵防范等功能。
2 小型商店建筑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中涉及会员相关的业务系统宜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二级标准进行建设。
9.2.7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商店综合业务系统,应根据商店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前台、后台系统管理软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跨地区经营的零售业态应具备数据互联和共享功能。
2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客流统计系统。
3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实时定位系统(RTLS),实现顾客的移动数据接入;可配置室内移动导航功能和顾客信息分析功能;可根据业态经营的需要,实现对特定营业区域的导航与查询。
9.2.8 超市应设置声磁防盗报警等方式的系统。
9.2.2 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顾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等功能,并宜具有对各类公共服务事务进行管理的功能。
9.2.3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根据用户类型设置不同的应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顾客所持智能卡宜具有会员、充值、消费、积分和停车等功能,员工所持智能卡宜具有人员管理、考勤和出入口控制等功能。
2 大型超级市场入口处宜设置智能储物柜系统,并可实现与智能卡的数据对接。
3 智能卡的数据应与停车场管理系统对接。
9.2.4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信息采集、存储及综合处理的功能,应设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接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
2 物业管理系统宜对独立营业区的水、电、气和通信等相关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管理,并应提供通知、缴费和查询等功能。
9.2.5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商店建筑各类信息设施的运行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护的功能。
9.2.6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商店建筑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宜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中的二级标准进行建设,并具备网络访问控制、网络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数据完整性和网络入侵防范等功能。
2 小型商店建筑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中涉及会员相关的业务系统宜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二级标准进行建设。
9.2.7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商店综合业务系统,应根据商店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前台、后台系统管理软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跨地区经营的零售业态应具备数据互联和共享功能。
2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客流统计系统。
3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实时定位系统(RTLS),实现顾客的移动数据接入;可配置室内移动导航功能和顾客信息分析功能;可根据业态经营的需要,实现对特定营业区域的导航与查询。
9.2.8 超市应设置声磁防盗报警等方式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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