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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业态经营、建筑功能和物业管理的需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有关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要求进行配置。
9.1.2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宜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机房工程等系统。
9.1.2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宜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机房工程等系统。
条文说明
9.1.1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配置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第17章的要求执行。本规范的系统划分也是依据此规范的构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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