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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低压配电系统
4.2.1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按防火分区、功能分区及零售业态实现分区域配电。
4.2.2 商店建筑中不同等级和不同业态的用电负荷,其配电系统应相对独立。
4.2.3 商店建筑中重要负荷、用电容量较大负荷宜采用从配变电所放射式配电方式。
4.2.4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大空间营业厅的正常照明宜采用双回路电源交叉供电。
4.2.5 商铺宜设置配电箱,配电容量较小的商铺可采用链式配电方式,同一回路链接的配电箱数量不宜超过5个,且链接回路电流不应超过40A。
4.2.6 配电干线(管)应设置在建筑的公共空间内,不应穿越不同商铺。
4.2.7 安装容量大于200kW的营业区配电宜设置配电间。
4.2.8 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当终端用户为同一经营体时,其非重要用电负荷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四级。
4.2.2 商店建筑中不同等级和不同业态的用电负荷,其配电系统应相对独立。
4.2.3 商店建筑中重要负荷、用电容量较大负荷宜采用从配变电所放射式配电方式。
4.2.4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大空间营业厅的正常照明宜采用双回路电源交叉供电。
4.2.5 商铺宜设置配电箱,配电容量较小的商铺可采用链式配电方式,同一回路链接的配电箱数量不宜超过5个,且链接回路电流不应超过40A。
4.2.6 配电干线(管)应设置在建筑的公共空间内,不应穿越不同商铺。
4.2.7 安装容量大于200kW的营业区配电宜设置配电间。
4.2.8 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当终端用户为同一经营体时,其非重要用电负荷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四级。
条文说明
4.2.5 商店建筑营业区域的商铺,相对集中。当用电量不大,负荷也无特别要求时,在实现有效电费计量的前提下,可采用链式配电方式。干线敷设在吊顶内,配电结构简单、节约投资,而且适用于商业营业区较频繁的装修改造。考虑到供电可靠性和安全影响,本条规范规定了链接的最大回路电流和数量,此条适用于三相和单相配电方式。
4.2.6 根据零售业态经营者的产权界定,配电干线不应穿越商铺,也便于对配电设备和线路的维护改造。
4.2.7 商店建筑内的零售业态众多,当区域配电电缆的数量较多时,设置分配电间可以有效布设干线电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电源质量,保证配电设备安全,便于维护和管理。
4.2.8 商店建筑内部分商铺和网点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要求不高,但是数量较多,配电需再次分类或分区。
4.2.6 根据零售业态经营者的产权界定,配电干线不应穿越商铺,也便于对配电设备和线路的维护改造。
4.2.7 商店建筑内的零售业态众多,当区域配电电缆的数量较多时,设置分配电间可以有效布设干线电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电源质量,保证配电设备安全,便于维护和管理。
4.2.8 商店建筑内部分商铺和网点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要求不高,但是数量较多,配电需再次分类或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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