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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6.18.1 传感器
维护要求:
a) 外观应完好,无明显损伤;
b) 监控设备应有工作状态指示、自检和电源监控功能;
c) 监控设备报警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维护方法:目测,切断被监控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观察监控主机监控报警情况,检查监控主机的报警信息记录和显示情况。
6.18.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主机
维护要求:
a) 外观应完好,无明显损伤;
b) 监控主机应能接收并显示其监控的所有消防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
c) 监控主机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功能,并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d) 监控主机应能在发生故障状况下,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故障的部位、类型和时间,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e) 故障排除后,故障信号可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监控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维护方法:目测,检查监控主机的显示情况。切断主电源,检查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情况,观察工作指示灯显示情况;恢复主电源,检查主电源自动投入情况,观察工作指示灯显示情况;切断任一非故障部位传感器监控设备的电源,用秒表测量监控设备报警响应时间,检查监控主机信息记录情况和报警信息显示情况。
检测设备:秒表。
维护要求:
a) 外观应完好,无明显损伤;
b) 监控设备应有工作状态指示、自检和电源监控功能;
c) 监控设备报警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维护方法:目测,切断被监控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观察监控主机监控报警情况,检查监控主机的报警信息记录和显示情况。
6.18.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主机
维护要求:
a) 外观应完好,无明显损伤;
b) 监控主机应能接收并显示其监控的所有消防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
c) 监控主机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功能,并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d) 监控主机应能在发生故障状况下,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故障的部位、类型和时间,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e) 故障排除后,故障信号可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监控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维护方法:目测,检查监控主机的显示情况。切断主电源,检查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情况,观察工作指示灯显示情况;恢复主电源,检查主电源自动投入情况,观察工作指示灯显示情况;切断任一非故障部位传感器监控设备的电源,用秒表测量监控设备报警响应时间,检查监控主机信息记录情况和报警信息显示情况。
检测设备: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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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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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术语和定义
- 4 总则
- 5 维护保养流程
- 6 维护保养内容及方法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水源
- 6.4 消火栓系统
- 6.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6 水喷雾灭火系统
- 6.7 细水雾灭火系统
- 6.8 泡沫灭火系统
- 6.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 6.10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6.11 气体灭火系统
- 6.12 干粉灭火系统
- 6.13 防烟排烟系统
- 6.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15 防火分隔设施
- 6.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 6.18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 6.19 防火门监控系统
- 附录A(规范性)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周期、数量表
- 附录B(资料性)
- 附录C(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 附录D(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原始记录表
- 附录E(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问题处理反馈表
- 附录F(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
- 附录G(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概况表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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