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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布局


3.2.1 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建筑相邻外墙的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3.00h。当建筑外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说明】防火间距对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有着关键作用,但既有建筑间距形成的历史原因可能较为复杂,既有建筑改造时,相关建筑位置难以改变,而要求相邻建筑采取防火措施也难以实现,因此条文规定,改造工程与相邻建筑不满足现行规范的间距要求时,相邻外墙的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3.00h。当相邻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难以确定时(应尽量设法取得相邻的其他既有建筑外墙现状的资料,必要时可保守计入,以避免将改造建筑外墙独立按照3.00h计算的不利情况),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应达到3.00h。此项构造措施可以防止火势蔓延,提升了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性能,可操作性强。另外,条文还对建筑外墙上开设门、窗、洞口的情况作了补偿性措施规定。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第5.2.2条规定,当改造建筑之间或改造建筑与改造范围之外的相关建筑的间距改变时,应符合消防间距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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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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