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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解读
一、明确既有建筑的定义
在《指南》1.1条补充了“既有建筑“指按照建造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
二、将《指南》适用范围对扩建工程作适当拓展
在《指南》1.2条具体适用范围修改为“扩建后改造层不增加防火分区,改造后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标准规定的改扩建工程的消防技术要求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三、明确“商业业态调整或互换”的必要前提
在《指南》2.1条第3款中明确为“不改变建筑的规划用途、不提高建筑整体消防设施标准的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即: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四、修正建筑内部装修的定义
考虑防烟分区的改变尤其是自然排烟的防烟分区改变在建筑装修中经常出现,将原《指南》2.3.1条第1款“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使用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中的“防烟分区”取消。
五、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消防电源和消防线路执行现行标准
在原《指南》2.6.2条“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内容可适用原标准。”执行现行标准部分增加“供电电源及消防线路”。
六、对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可执行原标准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完善
结合实际情况,对原《指南》2.7条中消防联动控制进行了优化,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原标准的内容。同时,对原《指南》5.1条、5.2条相应条款进行了完善。
在原《指南》2.6.2条“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内容可适用原标准。”执行现行标准部分增加“供电电源及消防线路”。
六、对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可执行原标准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完善
结合实际情况,对原《指南》2.7条中消防联动控制进行了优化,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原标准的内容。同时,对原《指南》5.1条、5.2条相应条款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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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改造可行性研究
- 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 2.3 改造形式
- 2.4 建筑内部装修
- 2.5 建筑整体改造
- 2.6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 2.7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 3 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
- 3.1 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3.2 消防电梯
- 3.3 疏散距离
- 3.4 防火分区
- 3.5 疏散楼梯间
- 3.6 消防救援窗和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 4 消防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
- 4.1 新增消火栓系统
- 4.2 新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4.3 增加消防用水量
- 4.4 消防水泵房
- 4.5 防烟系统
- 4.6 排烟系统
- 5 电气改造可行性研究
- 5.1 消防电源
-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5.3 消防联动控制
- 5.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5.5 消防电缆
- 附录A 用词说明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
- 《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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