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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验收


11.2.1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布置;
    2 雨水入渗工程;
    3 雨水收集传输工程;
    4 雨水储存与处理工程;
    5 雨水回用工程;
    6 雨水调蓄工程;
    7 相关附属设施。
主控项目
11.2.2 验收时应逐段检查雨水供水系统上的水池(箱)、水表、阀门、给水栓、取水口等,落实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1.2.3 施工验收时,应具有下列文件:
    1 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试验记录;
    3 管道冲洗记录;
    4 管道、容器的压力试验记录;
    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6 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记录;
    7 设备调试运行记录;
    8 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部门的审图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11.2.4 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11.2.5 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条文说明
  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可参照给水排水工程验收等相关规范、规程、规定,按照设计要求,及时逐项验收每道工序,并取样试验。另外,还应结合外形量测和直观检查,并辅以调查了解,使验收的结论定性、定量准确。
11.1 水压试验
11.1.1 雨水回用管道在回填土前,在检查井间管道安装完毕后,即应做闭水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中的有关要求。
11.1.2 敞口雨水蓄水池(罐)应做满水试验: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应不渗不漏;密闭水箱(罐)应做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11.2 验 收
11.2.1 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的验收,应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及地方性规定按系统的组成逐项进行。
    1 工程布置:验收应检查各组成部分是否齐全、配套,布置是否合理。验收可采用综合评判法,以能否提高雨水控制及利用效率为前提。
    2 雨水入渗工程:雨水入渗工程的面积可采用量测法,其质量可采用直观检查法。雨水入渗工程雨水入渗性能符合要求、引水沟(管)渠、沟坎及溢流设施布置合理、雨水入渗工程尺寸不得小于设计尺寸。
    3 雨水收集传输工程:雨水收集传输应采用量测法与直观检查法。收集传输管道坡度符合要求,雨水口、雨水管沟、渗透管沟、入渗井以及检查井布置合理,收集传输管道长度与大小不得小于设计值。
    4 雨水储存与处理工程:工程容积检查宜采用量测法,工程质量可采用直观检查和访问相结合的方法,要求工程牢固无损伤,防渗性能好为原则,初期径流池、沉淀池、过滤池及配套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5 雨水回用工程:雨水回用工程可采用试运行法,雨水回用符合设计要求。
    6 雨水调蓄工程:雨水调蓄工程宜采用量测法和直观检查法,调蓄工程设施开启正常,工程尺寸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11.2.3 管网、设备安装完毕后,除了外观的验收外,功能性的验收必不可少。管道是否畅通、流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水质是否满足标准等均需进行验收。不满足要求的部分施工整改后需重新验收,直至验收合格。本条要求的文件可反映系统的功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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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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