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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制造商在产品出厂前应对击碎装置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基本性能试验;
b)动作性能试验;
c)电源波动试验;
d)电源反向连接试验。
b)动作性能试验;
c)电源波动试验;
d)电源反向连接试验。
6.1.2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
6.2.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首批次产品出厂时;
c)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d)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b)首批次产品出厂时;
c)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d)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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