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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共空间平面功能
4.4.1 民宿建筑宜根据用地条件、布局特点、管理要求设置多功能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客房区域分开设置;
2 面积宜按 1.5 ㎡/人~2.0 ㎡/人计;
3 其人流宜避免和其他流线相互干扰;
4 可包含门厅、餐厅使用功能,兼做餐厅时,宜设置专用的服务通道,并与厨房或备餐间相邻;
5 宜设置能灵活分隔相对独立的使用空间的隔断,并宜设置相应的音响、灯光设施;
6 宜在附近设置有前室的卫生间。
4.4.2 民宿建筑宜配套设置小型零售商业设施,且应标识明显,使用方便。
4.4.3 民宿建筑可根据类型和实际需要设置健身、娱乐设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有噪声的健身、娱乐空间,各围护界面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
2 需独立对外经营的空间,宜设专用出入口。
4.4.4 当民宿建筑设置厨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2 与餐厅联系方便,并应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餐厅及其他公共部分和客房部分造成干扰;
3 平面布置应设计合理,并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4.5 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需要设置给排水、空调、电气等相关设备用房,可优先考虑利用民宿建筑附近已建成的相应设施;
2 宜靠近服务负荷中心,应运行安全、管理和维修方便,其噪声和震动不应对公共空间和客房造成干扰;
3 应有或预留安装、检修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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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建筑
- 4.1 一般要求
- 4.2 选址、基地和总平面
- 4.3 客房部分平面功能
- 4.4 公共空间平面功能
- 4.5 室内外装修
- 4.6 建筑风貌
- 5 结构
- 5.1 一般要求
- 5.2 改造及加固设计
- 5.3 耐久性设计
- 5.4 地基基础设计
- 6 给排水
- 6.1 一般要求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7 暖通空调
- 7.1 一般要求
- 7.2 空调及采暖
- 7.3 通风
- 8 电气
- 8.1 一般要求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配电线路及电气装置
- 8.4 照明
- 8.5 防雷、接地
- 8.6 智能化基础配套设施
- 9 消防安全
- 9.1 一般要求
- 9.2 安全疏散
- 9.3 防火措施
- 9.4 木结构及组合建筑
- 9.5 消防设施
- 10 资源与环境
- 附录A 结构改造设计资料
- 本导则用词说明
- 引用文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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