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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共空间平面功能


4.4.1 民宿建筑宜根据用地条件、布局特点、管理要求设置多功能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客房区域分开设置;
    2 面积宜按 1.5 ㎡/人~2.0 ㎡/人计;
    3 其人流宜避免和其他流线相互干扰;
    4 可包含门厅、餐厅使用功能,兼做餐厅时,宜设置专用的服务通道,并与厨房或备餐间相邻;
    5 宜设置能灵活分隔相对独立的使用空间的隔断,并宜设置相应的音响、灯光设施;
    6 宜在附近设置有前室的卫生间。
4.4.2 民宿建筑宜配套设置小型零售商业设施,且应标识明显,使用方便。
4.4.3 民宿建筑可根据类型和实际需要设置健身、娱乐设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有噪声的健身、娱乐空间,各围护界面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
    2 需独立对外经营的空间,宜设专用出入口。
4.4.4 当民宿建筑设置厨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2 与餐厅联系方便,并应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餐厅及其他公共部分和客房部分造成干扰;
    3 平面布置应设计合理,并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4.5 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需要设置给排水、空调、电气等相关设备用房,可优先考虑利用民宿建筑附近已建成的相应设施;
    2 宜靠近服务负荷中心,应运行安全、管理和维修方便,其噪声和震动不应对公共空间和客房造成干扰;
    3 应有或预留安装、检修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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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宿建筑设计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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