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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则


10.1 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10.2 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2006)、《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R7002-2009)、《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F001-2009)、《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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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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