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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督检验


6.1 监督检验通用要求
6.1.1 监督检验含义
    气瓶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是指在气瓶制造单位、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统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检机构依据本规程对气瓶制造过程或者车用气瓶安装过程实施的现场监督以及对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应当签订监检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6.1.2 监检范围
    (1)气瓶、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的制造;
    (2)经过机动车辆登记部门同意的在用机动车车用气瓶的安装。
    由汽车整车厂自行安装,并且出具安装质量证明书的车用气瓶以及叉车上用作盛装燃料的气瓶的安装,不需要进行安装监检。
6.1.3 监检机构含义
    监检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6.1.4 受检单位义务
    受检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气瓶的制造、安装质量负责;
    (2)在气瓶的制造、安装前,约请监检机构实施监检,提交生产计划,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受检资料,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3)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定监检联络人员,按照质量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通知承担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到场,做好监检配合工作;
    (4)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本规程附件P)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本规程附件Q),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
    (5)未经监检的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6.1.5 监检机构职责
    监检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相应资质;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监检工作质量和结论负责;
    (3)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监检工作内容以及监检人员资格情况;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并且向许可发证机关提交评价报告;
    (5)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气瓶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注6-1,下同)时,发出《监检意见书》,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和许可发证机关;如果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监检机构暂停对其监检;
    (6)对监检人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防止并且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
    (7)按照信息化工作和统计年报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报送有关监检的信息数据。
    注6-1: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有许可要求的,已不再具备相应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制造单位被责令实施产品召回;发生重大事故等问题。
6.1.6 监检人员职责
    监检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受检单位提出的生产计划,及时对报检的产品进行监检,不得脱岗或者拖延,并且对监检结论负责;
    (2)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受检资料,并且按照协议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受检资料予以保密;
    (3)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气瓶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问题(注6-2)时,监检人员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要求受检单位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监检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认;
    (4)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气瓶安全性能出现不符合本规程的严重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停止监检工作,并且通过监检机构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意见书》,同时向许可发证机关报告;
    (5)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记录;
    (6)对监检合格的气瓶,及时出具监检证书(见本规程附件R),负责标注监检标志(制造监检时)。
    注6-2:一般问题,是指除注6-1所列问题外,影响气瓶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安全性能的问题。
6.1.7 监检程序
    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检单位约请监检机构,并且签署监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2)监检人员确定监检项目;
    (3)监检人员对制造(安装)过程进行监检,填写监检记录等工作见证;
    (4)制造监检合格后,监检人员标注监检标志;
    (5)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
6.1.8 监检内容
    (1)通过审查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制造单位气瓶制造以及车用气瓶安装过程及其检验、试验结果是否满足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
    (2)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6.1.9 监检方式和监检项目
    6.1.9.1 监检方式
    气瓶监检工作一般采用资料审查、实物检查、现场监督等监检方式。
    6.1.9.2 监检项目
    6.1.9.2.1 监检项目的确定原则
    监检人员应当依据本规程、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标准和制造技术条件、工艺文件等,综合考虑所监检的气瓶制造(安装)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以及产品质量计划,确定监检项目以及监检项目分类。
    6.1.9.2.2 监检项目分类
    监检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其要求如下:
    (1)A类,是指对气瓶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当气瓶制造(安装)进行到该类项目时,受检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到达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使用监检记录仪或者其他视频记录方式进行现场过程实时记录,并且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制造(安装);
    (2)B类,是指对气瓶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人员一般在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制造(安装),监检人员随后应当对该项目的制造(安装)结果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或视频核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并且按照规定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3)C类,是对气瓶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人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检验和试验报告、记录等技术资料,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本规程监检项目设为C/B类时,监检人员可以选择其中一种类别;当本规程相关条款或者产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监检人员应当选择B类。
    监检项目的类别划分要求见本规程6.2和6.3。
6.1.10 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
    监检机构根据监检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的要求。
    (1)监检工作见证,包括监检记录监检完成后的质量计划,以及监检人员签字(章)确认的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检验、试验报告;
    (2)监检记录,应当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记录监检工作中的审查、检查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项目、内容,并且具有可追溯性。
    监检工作见证或者监检记录,应当注明监检方式。
    批量制造以及其他采取抽查方式的,应当按照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查,并且记录抽查的瓶号。
6.1.11 监检机构存档资料
    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监检证书,并且将监检证书(电子版)输入气瓶制造信息平台,同时应当将相关监检资料(含视频资料)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监检存档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监检证书;
    (2)监检完成后的监检记录以及监检人员签字(章)确认的有关监检工作见证,至少包括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水压爆破试验报告;
    (3)气瓶批量质量证明书(含产品数据表);
    (4)《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5)监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存档的其他资料。
6.2 气瓶制造监检
6.2.1 监检依据
    制造监检依据本规程以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
6.2.2 监检内容和要求
    6.2.2.1 技术文件和资质审查(C类)
    技术文件和资质审查,包括制造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查,气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产品质量计划审查等。
    6.2.2.1.1 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查
    (1)审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或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无损检测、焊接作业人员等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6.2.2.1.2 设计文件和型式试验报告核查
    (1)核查气瓶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总图等图样上是否有设计鉴定印章,设计总图上注明的无损检测要求、热处理要求、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核查《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是否有效并能够覆盖所监检的产品;
    (3)核查设计变更是否经设计文件鉴定单位审核确认并且符合相关规定;
    (4)核查气瓶设计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其比对结论是否满足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
    (5)核查气瓶型式试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6.2.2.1.3 工艺文件审查
    (1)审查焊接、热处理、收口、收底等工艺文件的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2)审查焊接工艺规程与其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的符合性;
    (3)审查无损检测工艺(通用、专用)规程是否齐全。
    6.2.2.1.4 质量计划审查
    (1)审查产品质量计划的审批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2)审查材料验收、制造过程质量控制项目和要求、检验与试验项目和要求、无损检测、热处理、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是否符合本规程要求;
    (3)审查质量计划是否覆盖了本规程规定的监检项目。
    完成质量计划审查后,监检人员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在质量计划中明确监检项目和类别。
    6.2.2.2 材料、零部件审查
    6.2.2.2.1 瓶体材料(C/B类)
    (1)审查气瓶瓶体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有效性;
    (2)材料有复验要求的,审查气瓶瓶体原材料复验报告等与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符合性和正确性,在相应的复验报告上签字确认;对复验报告有异议时,监检人员应当要求进行验证;
    (3)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或者纤维缠绕气瓶钢内胆,还应当审查瓶体材料检验报告中实际硫、磷等化学成分含量和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是否超出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报告中试样材料的硫、磷含量以及抗拉强度控制范围;
    (4)审查气瓶材料无损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有材料无损检测要求时);
    (5)使用境外材料以及新材料时,审查是否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技术评审,相应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是否满足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6.2.2.2.2 材料标志(C类)
    (1)检查瓶体材料标志是否具有可追溯性;
    (2)审查材料发放记录、材料标志移植记录以及现场材料标志移植是否符合要求。
    6.2.2.2.3 气瓶阀门、爆破片(C类)
    审查气瓶阀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其制造单位是否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气瓶瓶阀是否具有相应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
    6.2.2.3 焊接(限焊接结构气瓶)
    (1)审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与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符合性和正确性,在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上签字确认(A类);
    (2)抽查施焊记录,审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相关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每批气瓶抽查比例不小于3%(B类),并且不少于2只;
    (3)焊接绝热气瓶,还应当检查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规格以及焊接记录、产品批号,审查产品焊接试板力学性能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B类)。
    6.2.2.4 无损检测记录和报告审查(B类)
    (1)审查无损检测记录和报告是否齐全、结论是否符合要求、责任人员签字手续是否齐全等,并且在无损检测报告上签字确认;
    (2)对于焊接结构气瓶,审查射线检测底片(或数字化底片)的质量和评片的结果是否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每批产品抽查X射线底片或者数字图像比例不少于10%,并且不少于2只;
    (3)采用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时,应当确认成像设备以及图像的分辨率、灰度、畸变率、几何放大倍数等参数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4)采用在线自动超声(UT)或者磁粉(MT)检测时,应当现场抽查检测设备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6.2.2.5 热加工和热处理审查(B类)
    (1)审查热加工和热处理工艺评定报告的符合性和正确性,并且在热加工和热处理工艺评定报告上签字确认;
    (2)核查热处理设备自动记录装置的工作状态,温度记录仪表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要求,审查热处理报告以及热处理温度、时间自动记录是否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热处理工艺文件的要求,并且在热处理报告、热处理温度、时间自动记录上签字确认。
    6.2.2.6 气瓶性能试验审查
    6.2.2.6.1 无缝气瓶
    (1)抽取批量检验项目的力学性能和水压爆破试验用样瓶,记录样瓶编号(A类);
    (2)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压扁试验用样瓶,记录样瓶编号(A类);
    (3)审查拉伸、弯曲、压扁试验过程,并且在相应的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B类);
    (4)审查金相组织检验报告,并且在金相组织检验报告上签字确认,对检验报告有怀疑时,应当核查金相组织照片(C类);
    (5)现场监督样瓶爆破试验过程,审查试验数据、记录和报告,并且在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A类)。
    6.2.2.6.2 焊接气瓶
    (1)抽取批量检验项目的力学性能和水压爆破试验用样瓶(产品公称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50L时),并且记录样瓶编号(A类);
    (2)确认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规格以及施焊记录、产品批号(产品公称容积大于150L时)(B类);
    (3)现场监督拉伸、弯曲、冲击等试验过程,并且在相应的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A类);
    (4)现场监督样瓶爆破试验,审查试验数据、记录和报告,并且在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A类)。
    6.2.2.6.3 纤维缠绕气瓶
    (1)审查气瓶内胆力学性能试验报告(C类);
    (2)抽取疲劳和爆破试验用样瓶,并且记录样瓶瓶号(A类);
    (3)现场监督样瓶爆破试验,审查试验数据、记录和报告,并且在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A类);
    (4)审查样瓶疲劳试验数据、记录和报告,并且在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B类)。
    6.2.2.6.4 焊接绝热气瓶
    (1)审查真空检漏试验报告(C类);
    (2)审查静态蒸发率试验报告,在相应的报告上签字确认(B类)。
    6.2.2.6.5 溶解乙炔气瓶
    (1)审查多孔填料(以下简称填料)主要原料的种类、产地、规格(C类);
    (2)审查填料原材料理化检验复验报告(C类);
    (3)现场抽取填料批量检验样瓶,并且记录批量检验样瓶瓶号(A类);
    (4)现场监督批量检验样瓶的填料孔隙率测定、肩部轴向间隙检验,在相应的检验报告上签字确认(A类);
    (5)审查乙炔瓶填料肩部轴向间隙逐只检验记录和报告,并且在相应的检验报告上签字确认(B类)。
    6.2.2.6.6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1)现场抽取压扁试验样瓶,并且记录样瓶瓶号(A类);
    (2)审查压扁试验报告,在相应的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B类);
    (3)现场监督水压爆破试验(包括爆破片试验),审查试验数据、记录和报告,并且在水压爆破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A类)。
    6.2.2.6.7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气瓶
    (1)实物检查气瓶试验环,确认气瓶试验环与气瓶瓶体为同一炉罐号材料,确认气瓶试验环热处理工艺与气瓶热处理工艺相同(A类);
    (2)审查力学性能和压扁试验报告,并且在相应的报告上签字确认(B类);
    (3)审查金相组织分析报告,对报告有怀疑时,应当核查金相组织照片(C类)。
    6.2.2.7 水压(气压)试验(A类)
    现场见证水压(气压)试验过程,核查水压(气压)试验自动记录装置对气瓶试验情况的记录,对相应的水压(气压)试验报告进行确认并签字。
    监检机构可以采用对水压(气压)试验现场进行视频监控,并且确认受检单位上传试验记录的方式,实施现场见证。
    6.2.2.8 气密性试验(C/B类)
    审查气密性试验记录和报告,并且在相应的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
    6.2.2.9 气瓶附件和可拆卸气瓶附件
    (1)审查安全阀、爆破片或者易熔合金塞以及其他可拆卸气瓶附件的有关装配记录,检查选用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C类);
    (2)溶解乙炔气瓶,应当审查易熔合金塞检验报告是否完整(C类);
    (3)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应当审查瓶阀是否为非重复充装结构,以及瓶阀与瓶体是否采用焊接形式(B类)。
    6.2.2.10 出厂检验(B类)
    (1)审查出厂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并且在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上签字确认;
    (2)抽查瓶体外观、标志内容、气瓶颜色和色环(必要时),确认在气瓶的规定部位是否打上或者标注“TS”监检标志;检查核实气瓶制造信息平台公示内容,并且上传监督检验证书。
6.3 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制造监检
    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制造监检,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承担,以每年度到制造单位现场抽样进行试验检验,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的方式实施。
    制造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向型式试验机构约请制造监检。监检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型式试验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全部项目的试验。受检样品应当从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制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的产品中抽取。质量保证体系评价报告应当报送许可发证机关。检验报告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网站上公示。
6.4 车用气瓶安装监检
6.4.1 安装方案及资料审查(C类)
    受检单位在车用气瓶安装前将安装方案以及资料提交监检机构进行审查。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检单位安装方案的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2)安装图样以及变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的规定。
6.4.2 安装现场条件与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检查(B类)
    监检机构应当对受检单位的安装现场条件与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配置了必要的工装以及设备;
    (2)是否能够在安装过程中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相关责任人员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6.4.3 安装过程监检监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安装的气瓶及其安全附件是否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2)气瓶安装过程中涉及的材料、外观与几何尺寸等是否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3)可以以视频方式进行现场见证,气瓶泄漏试验是否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A类)。
6.4.4 安装竣工资料审查与出具监检证书(C类)
    安装完成后,监检人员对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审查合格后,出具监检证书。
6.5 进口气瓶的监检
    进口气瓶的监检,按照本规程附件E的规定执行。
6.6 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
6.6.1 基本要求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对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1)进行制造监检时,对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和要求见本规程6.6.2至6.6.5的规定;
    (2)评价后及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制造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报送许可发证机关;评价报告中对本规程6.6.2、6.6.4规定的不符合情况应当详细说明,并且提出处理建议。
6.6.2 制造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
    监检机构检查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与检测人员等技术力量以及生产用厂房、场地和制造设备等资源条件,与制造许可条件进行对比并在评价报告中做出变化前后的比对表。
6.6.3 质量保证体系的保持和改进
    检查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修订与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以及生产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检查文件和记录控制、设计控制、材料(零、部件)控制、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检测仪器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人员培训等与质量保证体系的符合性。
6.6.4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有许可要求时)
    检查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执行和制造许可证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与安全技术规范的符合性。
6.6.5 监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
    检查《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的处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的符合性,处理结果与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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