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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其他灭火系统


5.5.1 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 A 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设计。地下一层汽车库直通室外的汽车坡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坡道出入口可不设置防火卷帘。
5.5.2 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变配电所;
    2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他变配电所;
    3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4 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5.5.3 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附录 D 确定。
条文说明
5.5.1 《指南》(2017 年版)第 125 条前半句原文保留,并增加充电设施说明(参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第6.1.7 条文说明);后半句局部修改。
5.5.2 《指南》(2017 年版)第 126 条局部文字修改,原条文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对设于裙房的变配电所未明确。
5.5.3 《指南》(2017 年版)第 127 条,未修改。
〔其他修订说明〕
    1 删除《指南》(2017 年版)第 124 条,现行规范已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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