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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其他灭火系统
5.5.1 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 A 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设计。地下一层汽车库直通室外的汽车坡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坡道出入口可不设置防火卷帘。
5.5.2 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变配电所;
2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他变配电所;
3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4 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5.5.3 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附录 D 确定。
5.5.2 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变配电所;
2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他变配电所;
3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4 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5.5.3 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附录 D 确定。
条文说明
5.5.1 《指南》(2017 年版)第 125 条前半句原文保留,并增加充电设施说明(参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第6.1.7 条文说明);后半句局部修改。
5.5.2 《指南》(2017 年版)第 126 条局部文字修改,原条文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对设于裙房的变配电所未明确。
5.5.3 《指南》(2017 年版)第 127 条,未修改。
〔其他修订说明〕
1 删除《指南》(2017 年版)第 124 条,现行规范已有说明。
5.5.2 《指南》(2017 年版)第 126 条局部文字修改,原条文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对设于裙房的变配电所未明确。
5.5.3 《指南》(2017 年版)第 127 条,未修改。
〔其他修订说明〕
1 删除《指南》(2017 年版)第 124 条,现行规范已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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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1 建筑高度
- 1.2 台阶式地坪
-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2 消防救援口
- 2.3 防火间距
-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 3.1 防火分区
- 3.2 防火卷帘、中庭
- 3.3 外墙保温
- 3.4 建筑结构、构造
- 3.5 固定窗
-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 4.2 疏散楼梯
-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第五章 消防给水
- 5.1 消防水源
- 5.2 消防水泵
-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其他灭火系统
- 第六章 消防电气
-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7.1 防烟系统
- 7.2 排烟系统
- 7.3 系统控制
-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 7.5 暖通空调系统
- 第八章 热能动力
-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 9.2 儿童活动场所
- 9.3 “有顶步行街”
-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 9.5 菜市场
-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 9.7 体育馆、游泳馆
-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 9.9 汽车4S店
- 9.10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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