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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固定窗
3.5.1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5.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第 3.3.11 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5.3 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地上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外,可不设置固定窗。
条文修订说明
3.5.1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应急浙消〔2019〕72 号)(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45 条,有门厅对外的门,不需要再设可开启外窗,局部修改。
3.5.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46 条局部修订,补充了地上部分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也适用本条。
3.5.3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47 条,修改明确。超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面积相对较小,火灾后期每层外墙上外窗排烟、排热已足够,不需要通过楼梯间排热)
3.5.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第 3.3.11 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5.3 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地上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外,可不设置固定窗。
条文修订说明
3.5.1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应急浙消〔2019〕72 号)(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45 条,有门厅对外的门,不需要再设可开启外窗,局部修改。
3.5.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46 条局部修订,补充了地上部分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也适用本条。
3.5.3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47 条,修改明确。超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面积相对较小,火灾后期每层外墙上外窗排烟、排热已足够,不需要通过楼梯间排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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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1 建筑高度
- 1.2 台阶式地坪
-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2 消防救援口
- 2.3 防火间距
-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 3.1 防火分区
- 3.2 防火卷帘、中庭
- 3.3 外墙保温
- 3.4 建筑结构、构造
- 3.5 固定窗
-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 4.2 疏散楼梯
-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第五章 消防给水
- 5.1 消防水源
- 5.2 消防水泵
-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其他灭火系统
- 第六章 消防电气
-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7.1 防烟系统
- 7.2 排烟系统
- 7.3 系统控制
-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 7.5 暖通空调系统
- 第八章 热能动力
-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 9.2 儿童活动场所
- 9.3 “有顶步行街”
-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 9.5 菜市场
-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 9.7 体育馆、游泳馆
-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 9.9 汽车4S店
- 9.10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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