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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排水
9.3.1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有效的排水措施,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屠宰与分割车间生活区排水系统应与生产废水排水系统分开设置。
9.3.2 当屠宰车间排水采用明沟排水时,除工艺要求外宜采用浅明沟形式;当分割车间地面采用地漏排水时,宜采用专用除污地漏。
9.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排水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或室外设置水封并,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9.3.4 专用除污地漏应具有拦截污物功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地漏汇水面积不得大于36㎡。
9.3.5 屠宰车间内副产品加工间等含油生产废水的出口处宜设置回收油脂的隔油器,隔油器应加移动的密封盖板,附近备有热水软管接口。
9.3.6 胃肠加工间翻肠池排水应采用明沟,室外宜设置固液分离设施。
9.3.7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9.3.8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排水管道管径宜比经水力计算的结果放大2号~3号。
9.3.9 屠宰加工间生产用排水出户管最小管径、设计坡度与最小设计坡度应符合表9.3.9的规定。
9.3.1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有效的排水措施,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屠宰与分割车间生活区排水系统应与生产废水排水系统分开设置。
9.3.2 当屠宰车间排水采用明沟排水时,除工艺要求外宜采用浅明沟形式;当分割车间地面采用地漏排水时,宜采用专用除污地漏。
9.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排水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或室外设置水封并,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9.3.4 专用除污地漏应具有拦截污物功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地漏汇水面积不得大于36㎡。
9.3.5 屠宰车间内副产品加工间等含油生产废水的出口处宜设置回收油脂的隔油器,隔油器应加移动的密封盖板,附近备有热水软管接口。
9.3.6 胃肠加工间翻肠池排水应采用明沟,室外宜设置固液分离设施。
9.3.7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9.3.8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排水管道管径宜比经水力计算的结果放大2号~3号。
9.3.9 屠宰加工间生产用排水出户管最小管径、设计坡度与最小设计坡度应符合表9.3.9的规定。
9.3.2 当屠宰车间排水采用明沟排水时,除工艺要求外宜采用浅明沟形式;当分割车间地面采用地漏排水时,宜采用专用除污地漏。
9.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排水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或室外设置水封并,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9.3.4 专用除污地漏应具有拦截污物功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地漏汇水面积不得大于36㎡。
9.3.5 屠宰车间内副产品加工间等含油生产废水的出口处宜设置回收油脂的隔油器,隔油器应加移动的密封盖板,附近备有热水软管接口。
9.3.6 胃肠加工间翻肠池排水应采用明沟,室外宜设置固液分离设施。
9.3.7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9.3.8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排水管道管径宜比经水力计算的结果放大2号~3号。
9.3.9 屠宰加工间生产用排水出户管最小管径、设计坡度与最小设计坡度应符合表9.3.9的规定。
9.3.2 当屠宰车间排水采用明沟排水时,除工艺要求外宜采用浅明沟形式;当分割车间地面采用地漏排水时,宜采用专用除污地漏。
9.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排水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或室外设置水封并,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9.3.4 专用除污地漏应具有拦截污物功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地漏汇水面积不得大于36㎡。
9.3.5 屠宰车间内副产品加工间等含油生产废水的出口处宜设置回收油脂的隔油器,隔油器应加移动的密封盖板,附近备有热水软管接口。
9.3.6 胃肠加工间翻肠池排水应采用明沟,室外宜设置固液分离设施。
9.3.7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9.3.8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排水管道管径宜比经水力计算的结果放大2号~3号。
9.3.9 屠宰加工间生产用排水出户管最小管径、设计坡度与最小设计坡度应符合表9.3.9的规定。
条文说明
9.3.1 屠宰加工过程中污水排放比较集中,污水中含有大量的血、油脂、胃肠内容物、皮毛、粪便等杂物,为了满足车间卫生要求,避免交叉污染,本条对车间排水流向做了规定,并要求车间内管道布置时,生产废水与生活区排水系统严格分开。
9.3.2 根据目前各厂实际运行情况,屠宰车间特别是车间非清洁区设明沟排水(或浅明沟)较好,一方面污物能及时排放,另一方面清洗卫生方便。
9.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相关条文要求规定的。本条为车间内排水沟排水未设水封装置时,在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时应设水封装置,车间内其他排水管如设有水封时,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时可不设水封装置。
9.3.4 屠宰与分割车间等清洁区部位排水宜采用明沟(浅明沟)或专用除污地漏排水,专用除污地漏应带有网筐,首先将污物拦截于筐内,水从筐内流人下水管道,否则污物易堵塞下水管道。每个地漏排水的汇水面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确定为36㎡。
9.3.6 原行业标准规定屠宰加工中胃肠内容物及粪便都流入室外截粪池,每日截粪池都应出清运送,卫生条件较差,所以本条规定宜采用固液分离机处理粪便及有关固体物质,处理效率高且有利于卫生环境。
9.3.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相关条文要求规定的。
9.3.8 本条是根据屠宰行业污水排放比较集中,污物较多,管道宜堵塞等情况将管径适当放大的,从调查实际运行生产厂家发现,车间内管道及室外排水管道堵塞情况普遍,管内结垢(油垢)严重,按计算选择管径实际使用偏小,容易堵塞,也不便于管道内清洗。
9.3.10 根据屠宰加工特点,车间室内生产废水排水管管材宜优先选择用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
9.3.11 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排出的污废水要先收集、沉淀和消毒处理后,才准许排入厂区内污水管网。
9.3.12 本条为保护厂区环境卫生要求确定。
9.3.13 本条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设定的,如当地环保部门对污水排放有特殊要求,可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执行。
9.3.2 根据目前各厂实际运行情况,屠宰车间特别是车间非清洁区设明沟排水(或浅明沟)较好,一方面污物能及时排放,另一方面清洗卫生方便。
9.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相关条文要求规定的。本条为车间内排水沟排水未设水封装置时,在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时应设水封装置,车间内其他排水管如设有水封时,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时可不设水封装置。
9.3.4 屠宰与分割车间等清洁区部位排水宜采用明沟(浅明沟)或专用除污地漏排水,专用除污地漏应带有网筐,首先将污物拦截于筐内,水从筐内流人下水管道,否则污物易堵塞下水管道。每个地漏排水的汇水面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确定为36㎡。
9.3.6 原行业标准规定屠宰加工中胃肠内容物及粪便都流入室外截粪池,每日截粪池都应出清运送,卫生条件较差,所以本条规定宜采用固液分离机处理粪便及有关固体物质,处理效率高且有利于卫生环境。
9.3.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相关条文要求规定的。
9.3.8 本条是根据屠宰行业污水排放比较集中,污物较多,管道宜堵塞等情况将管径适当放大的,从调查实际运行生产厂家发现,车间内管道及室外排水管道堵塞情况普遍,管内结垢(油垢)严重,按计算选择管径实际使用偏小,容易堵塞,也不便于管道内清洗。
9.3.10 根据屠宰加工特点,车间室内生产废水排水管管材宜优先选择用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
9.3.11 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排出的污废水要先收集、沉淀和消毒处理后,才准许排入厂区内污水管网。
9.3.12 本条为保护厂区环境卫生要求确定。
9.3.13 本条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设定的,如当地环保部门对污水排放有特殊要求,可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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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
- 3.2 总平面布置
- 3.3 环境卫生
- 4 建筑
- 4.1 一般规定
- 4.2 待宰间
- 4.3 屠宰车间
- 4.4 分割车间
- 4.5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
- 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 4.7 防火与疏散
- 4.8 室内装修
- 5 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 5.3 材料
- 5.4 涂装及防护
- 6 屠宰与分割
- 6.1 一般规定
- 6.2 致昏放血
- 6.3 牛羊剥皮、烫毛加工
- 6.4 胴体加工
- 6.5 副产品加工
- 6.6 急宰、病害牛羊胴体和病害牛羊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 6.7 分割加工
- 7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 8 制冷工艺
- 8.1 一般规定
- 8.2 产品冷却
- 8.3 产品冻结
- 9 给水排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 9.3 排水
- 9.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供暖
- 10.3 通风与空调
- 10.4 消防与排烟
- 10.5 蒸汽、压缩空气、空调和供暖管道
- 11 电气
- 11.1 一般规定
- 11.2 配电
- 11.3 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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