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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9.2.1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及生活用水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城镇自来水或地下水、地表水。
9.2.2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及生活用水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9.2.3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给水应满足工艺及设备水量、水压的要求。采用自备水源及供水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的规定。
9.2.2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及生活用水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9.2.3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给水应满足工艺及设备水量、水压的要求。采用自备水源及供水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的规定。
9.2.4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标准、使用时数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生产规模和区域条件,按表9.2.4确定。
2 制冷机房蒸发式冷凝器等制冷、空调设备用水除外。
3 使用时数10h是按一班生产考虑的,如增加生产时间,应按实际生产时间计。
9.2.5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上应分别设置冷、热水管。用于清洗工器具、台面、地面等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对刀具进行消毒的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其热水管出口处应配备温度指示计。
9.2.6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宜配备清洗墙裙与地面用的皮带水嘴及软管或高压泡沫冲洗消毒系统。各接口间距不宜大于25m。采用高压冲洗系统水压宜设置局部加压系统,在车间适当位置应设泡沫加压设备间,并应配备冷热水系统。
9.2.7 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冷热水管及82℃消毒用热水系统。
9.2.8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及生活用热水应采用集中供给方式,用做消毒用的热水(82℃)可采用集中供给或就近设置小型加热装置方式。热交换器进水根据水质情况宜采用防结垢处理装置。
9.2.9 屠宰与分割车间洗手池和消毒设施的水嘴应采用自动或非手动式开关,并应配备有冷热水。
9.2.10 车间内储水设备应采用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制成,并应有防止污染设施和清洗消毒措施。
9.2.11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生产用给水管材,应选用卫生、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选用不锈钢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塑料管等。
9.2.12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系统应配备计量装置,并应有可靠的节水措施。
9.2.13 屠宰车间待宰圈冲洗地面、车辆清洗等用水可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城市杂用水或中水管道应有明显标记。
条文说明
9.2.2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订的。
9.2.3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对城镇给水中的取水、输水、配水和建筑给水等系统提出了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定。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9.2.4 原行业标准牛屠宰加工用水为(0.8~1.2)m3/头,经对本行业的调查,普遍反映偏小,与实际不符,其中原因也包括由于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企业加强了加工过程中的清洗消毒环节,用水量也相应增加。因此对原行业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9.2.5 本条中82℃消毒热水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SN/T 1346-2004第7.3.4条对刀具消毒的要求确定的。
9.2.6 屠宰加工对车间清洗、消毒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一环。目前各企业一般采用屠宰、分割完后进行一个小时清洗、消毒,同时在中间工序各阶段随时进行清洗。清洗、消毒有采用冷热水方式的,有采用加药方式的,目前企业中也有一部分企业高压泡沫冲洗消毒系统的,本条对清洗、消毒给排水系统配置做了规定。
9.2.7 本条是根据工艺及卫生防疫要求设定的。
9.2.8 根据工艺要求,目前车间消毒用热水(82℃)点越来越多,设计上宜采用集中供给加热方式,由于水温较高,应考虑相应的安全及防结垢措施。
9.2.9 为了防止手接触水嘴而沾染细菌,在车间内应采用自动或非手动式开关的水嘴。目前采用有光电及红外线控制的开关,还有肘式、脚踏式、膝式开关龙头等。
9.2.10 本条是根据屠宰加工卫生要求设定的。
9.2.11 为保证食品加工卫生质量,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生产用给水管材宜优先选用不锈钢管等管材。
9.2.12 屠宰加工工序较多,为节约用水和便于车间核算,有的企业分车间分工序进行计量。
9.2.13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设置的。冲洗待宰圈地面等用水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可满足卫生要求。杂用水和中水管道采用明显标记,主要是为了避免误饮、误用。
9.2.3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对城镇给水中的取水、输水、配水和建筑给水等系统提出了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定。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9.2.4 原行业标准牛屠宰加工用水为(0.8~1.2)m3/头,经对本行业的调查,普遍反映偏小,与实际不符,其中原因也包括由于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企业加强了加工过程中的清洗消毒环节,用水量也相应增加。因此对原行业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9.2.5 本条中82℃消毒热水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SN/T 1346-2004第7.3.4条对刀具消毒的要求确定的。
9.2.6 屠宰加工对车间清洗、消毒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一环。目前各企业一般采用屠宰、分割完后进行一个小时清洗、消毒,同时在中间工序各阶段随时进行清洗。清洗、消毒有采用冷热水方式的,有采用加药方式的,目前企业中也有一部分企业高压泡沫冲洗消毒系统的,本条对清洗、消毒给排水系统配置做了规定。
9.2.7 本条是根据工艺及卫生防疫要求设定的。
9.2.8 根据工艺要求,目前车间消毒用热水(82℃)点越来越多,设计上宜采用集中供给加热方式,由于水温较高,应考虑相应的安全及防结垢措施。
9.2.9 为了防止手接触水嘴而沾染细菌,在车间内应采用自动或非手动式开关的水嘴。目前采用有光电及红外线控制的开关,还有肘式、脚踏式、膝式开关龙头等。
9.2.10 本条是根据屠宰加工卫生要求设定的。
9.2.11 为保证食品加工卫生质量,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生产用给水管材宜优先选用不锈钢管等管材。
9.2.12 屠宰加工工序较多,为节约用水和便于车间核算,有的企业分车间分工序进行计量。
9.2.13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设置的。冲洗待宰圈地面等用水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可满足卫生要求。杂用水和中水管道采用明显标记,主要是为了避免误饮、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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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厂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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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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