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3 牛羊剥皮、烫毛加工
6.3.1 牛悬挂畜体剥皮加工工序应包括:
牛(宰杀放血)-电刺激-预剥前蹄-去角、前蹄-预剥头皮-编号-去头-(头部检验、冲洗)-扎食管-预剥后腿皮-转挂畜体、换轨(滑轮芯片采集信息)-去后蹄-预剥臀部皮、尾皮-分离直肠-封肛-预剥胸部皮-预剥颈部皮-机器扯皮(编号)-(进入胴体加工工序)。
6.3.2 羊悬挂畜体剥皮加工工序应包括:
羊剥皮(屠宰放血)-预剥前蹄-去角、前蹄-预剥胸皮-编号-去头(头部检验、冲洗编号)-换轨(采集信息)-机器扯皮(编号)-(进入胴体加工工序)。
6.3.3 羊悬挂畜体烫毛加工工序应包括:
羊烫毛(屠宰放血)-落羊入烫池-烫毛-打毛-提升(编号)-(进入胴体加工工序)。
6.3.4 采用悬挂输送机输送畜体进行预剥皮时,剥皮工位数目应与输送的运行速度相适应。
6.3.5 去角及去前后蹄工位附近应备有盛放角、蹄的容器和输送设备。使用去蹄机具时,应在机具附近设置清洗消毒设施。
6.3.6 预剥皮轨道与胴体加工轨道分开设置时,应设置转挂操作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挂操作台的高度应适合轨道转换操作的进行,并设有畜体提升转挂装置。
2 转挂台上适当高度应设有滑轮、钩子和叉挡的存放位置,并应设有使空滑轮和套蹄链返回畜体致昏处的返回装置。应设胴体间用过的滑轮、钩、叉档经清洗消毒后返回的装置。
3 两转挂轨道面高差:牛屠体宜为0.6m~0.8m,羊屠体宜为0m~0.5m,两条轨道之间平行距离宜为0.3m~0.4m。
6.3.7 机器扯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下拉式扯皮机时应对扯皮区域内的受力轨道进行加固。对上拉式扯皮机应设置拴腿架。
2 扯下的畜皮应设有气送或运输设备将其送到皮张暂存间。皮张运输设备应备有清洗设施。
6.3.8 当去头工序设在放血工序之后或设在机械扯皮工序之后进行时,应在去头位置设置头加工清洗装置。头部进行检验时检验钩的设置应便于吊挂。
牛(宰杀放血)-电刺激-预剥前蹄-去角、前蹄-预剥头皮-编号-去头-(头部检验、冲洗)-扎食管-预剥后腿皮-转挂畜体、换轨(滑轮芯片采集信息)-去后蹄-预剥臀部皮、尾皮-分离直肠-封肛-预剥胸部皮-预剥颈部皮-机器扯皮(编号)-(进入胴体加工工序)。
6.3.2 羊悬挂畜体剥皮加工工序应包括:
羊剥皮(屠宰放血)-预剥前蹄-去角、前蹄-预剥胸皮-编号-去头(头部检验、冲洗编号)-换轨(采集信息)-机器扯皮(编号)-(进入胴体加工工序)。
6.3.3 羊悬挂畜体烫毛加工工序应包括:
羊烫毛(屠宰放血)-落羊入烫池-烫毛-打毛-提升(编号)-(进入胴体加工工序)。
6.3.4 采用悬挂输送机输送畜体进行预剥皮时,剥皮工位数目应与输送的运行速度相适应。
6.3.5 去角及去前后蹄工位附近应备有盛放角、蹄的容器和输送设备。使用去蹄机具时,应在机具附近设置清洗消毒设施。
6.3.6 预剥皮轨道与胴体加工轨道分开设置时,应设置转挂操作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挂操作台的高度应适合轨道转换操作的进行,并设有畜体提升转挂装置。
2 转挂台上适当高度应设有滑轮、钩子和叉挡的存放位置,并应设有使空滑轮和套蹄链返回畜体致昏处的返回装置。应设胴体间用过的滑轮、钩、叉档经清洗消毒后返回的装置。
3 两转挂轨道面高差:牛屠体宜为0.6m~0.8m,羊屠体宜为0m~0.5m,两条轨道之间平行距离宜为0.3m~0.4m。
6.3.7 机器扯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下拉式扯皮机时应对扯皮区域内的受力轨道进行加固。对上拉式扯皮机应设置拴腿架。
2 扯下的畜皮应设有气送或运输设备将其送到皮张暂存间。皮张运输设备应备有清洗设施。
6.3.8 当去头工序设在放血工序之后或设在机械扯皮工序之后进行时,应在去头位置设置头加工清洗装置。头部进行检验时检验钩的设置应便于吊挂。
条文说明
6.3.1 为保证产品可追溯,在去头蹄、换轨、机器扯皮位置应进行编号、信息采集等措施来保证在加工过程中可追溯及监控,降低前端产品的安全风险性。另外,牛去头工序也可设在机器扯皮之后进行。
6.3.3 国内部分地区山羊有烫毛工艺,故在工艺设计时要考虑烫毛及打毛设备,并且要留有位置。
6.3.4 本条规定是为了合理设置工位,缩短输送链条长度,控制产品在规定时间内取出内脏。防止因内脏在腹腔内时间长而发生腐败问题。
6.3.5 采用不锈钢容器或者运输小车收集剪下来的蹄和角,蹄角剪及刀具要做到每头采用82℃热水消毒。
6.3.6 转挂操作台宜采用不锈钢材料。该位置是从放血轨转入扯皮、胴体加工轨道上;设有回轮轨道的,能减少人员运输环节,也便于管理,操作台上设有滑轮提升装置应便于操作人员取用;两轨道设有高差便于工人操作减轻劳动强度。
6.3.7 下拉式扯皮机在扯皮时下拉力较大,应对扯皮上方的轨道及钢梁加固保护,同时屠体的椎骨特别是椎骨尾部易脱位,肌肉也会被拉长。为了使椎骨复位,使肌肉恢复到原有状态,宜采用电极装置,刺激肌肉使其收缩迫使椎骨复位,牛躯体松弛保护,恢复到扯皮前状态;如果采用气送或者输送带,宜采用不锈钢材料。
6.3.8 取头在前或者在后可根据当地的操作习惯而定,头清洗装置落地设置同时也带有围裙清洗功能。
6.3.3 国内部分地区山羊有烫毛工艺,故在工艺设计时要考虑烫毛及打毛设备,并且要留有位置。
6.3.4 本条规定是为了合理设置工位,缩短输送链条长度,控制产品在规定时间内取出内脏。防止因内脏在腹腔内时间长而发生腐败问题。
6.3.5 采用不锈钢容器或者运输小车收集剪下来的蹄和角,蹄角剪及刀具要做到每头采用82℃热水消毒。
6.3.6 转挂操作台宜采用不锈钢材料。该位置是从放血轨转入扯皮、胴体加工轨道上;设有回轮轨道的,能减少人员运输环节,也便于管理,操作台上设有滑轮提升装置应便于操作人员取用;两轨道设有高差便于工人操作减轻劳动强度。
6.3.7 下拉式扯皮机在扯皮时下拉力较大,应对扯皮上方的轨道及钢梁加固保护,同时屠体的椎骨特别是椎骨尾部易脱位,肌肉也会被拉长。为了使椎骨复位,使肌肉恢复到原有状态,宜采用电极装置,刺激肌肉使其收缩迫使椎骨复位,牛躯体松弛保护,恢复到扯皮前状态;如果采用气送或者输送带,宜采用不锈钢材料。
6.3.8 取头在前或者在后可根据当地的操作习惯而定,头清洗装置落地设置同时也带有围裙清洗功能。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
- 3.2 总平面布置
- 3.3 环境卫生
- 4 建筑
- 4.1 一般规定
- 4.2 待宰间
- 4.3 屠宰车间
- 4.4 分割车间
- 4.5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
- 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 4.7 防火与疏散
- 4.8 室内装修
- 5 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 5.3 材料
- 5.4 涂装及防护
- 6 屠宰与分割
- 6.1 一般规定
- 6.2 致昏放血
- 6.3 牛羊剥皮、烫毛加工
- 6.4 胴体加工
- 6.5 副产品加工
- 6.6 急宰、病害牛羊胴体和病害牛羊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 6.7 分割加工
- 7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 8 制冷工艺
- 8.1 一般规定
- 8.2 产品冷却
- 8.3 产品冻结
- 9 给水排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 9.3 排水
- 9.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供暖
- 10.3 通风与空调
- 10.4 消防与排烟
- 10.5 蒸汽、压缩空气、空调和供暖管道
- 11 电气
- 11.1 一般规定
- 11.2 配电
- 11.3 照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