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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提高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水平,满足食品加工安全与卫生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
1.0.3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安全、适用等基本条件,在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维修方便。
1.0.4 牛羊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可按表1.0.4分级。
1.0.5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卫生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有关规定,出口注册车间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T20094的有关规定。
1.0.6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
1.0.3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安全、适用等基本条件,在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维修方便。
1.0.4 牛羊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可按表1.0.4分级。
表1.0.4牛羊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分级
1.0.5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卫生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有关规定,出口注册车间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T20094的有关规定。
1.0.6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4 本条根据目前国内牛羊屠宰加工的实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按等级划分的要求,按班宰量对牛羊屠宰车间等级(大型、中型、小型)进行了划分,本次划分比原行业标准在规模(大、中型)上作了相应的提高,主要依据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国内行业牛羊屠宰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根据国内近五年内屠宰工程项目的统计资料,年屠宰牛10万头/年(班屠宰量300头)和年屠宰羊30万只/年(班屠宰量3000只)以上的项目越来越多。
(2)根据对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进行的考察结果,一般生产规模为:牛班宰量在1000头以上,最大班宰量达到3000头。羊班宰量在3000只以上,最大班宰量达到10000只。
(3)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发展规模化的要求,本次等级划分是从提高产能效益、节能减排等方面考虑的。
牛羊屠宰每班的时间为8h。
对牛班宰量在100头以下,羊班宰量在500只以下的屠宰与分割车间,本规范中的条文不一定适用,但本规范中有关环境卫生、肉品质量控制、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等条文应完全适用。
1.0.5 肉类食品加工对食品安全及卫生的要求非常高,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各专业也比较多,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中对卫生的要求,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1.0.6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做了交待。
(1)目前国内行业牛羊屠宰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根据国内近五年内屠宰工程项目的统计资料,年屠宰牛10万头/年(班屠宰量300头)和年屠宰羊30万只/年(班屠宰量3000只)以上的项目越来越多。
(2)根据对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进行的考察结果,一般生产规模为:牛班宰量在1000头以上,最大班宰量达到3000头。羊班宰量在3000只以上,最大班宰量达到10000只。
(3)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发展规模化的要求,本次等级划分是从提高产能效益、节能减排等方面考虑的。
牛羊屠宰每班的时间为8h。
对牛班宰量在100头以下,羊班宰量在500只以下的屠宰与分割车间,本规范中的条文不一定适用,但本规范中有关环境卫生、肉品质量控制、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等条文应完全适用。
1.0.5 肉类食品加工对食品安全及卫生的要求非常高,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各专业也比较多,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中对卫生的要求,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1.0.6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做了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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