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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防静电
10.3.1 加氢站氢系统中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险的设备、管道、作业工具,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0.3.1A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阀组间、液氢泵等房间,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停泊区,管道区域,均应设置防静电金属接地板,接地板材质应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相近。接地板截面宽不宜小于50mm,高不宜小于10mm,接地板最小有效长度宜为60mm。
10.3.1B 加氢机、液氢汽化器、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气柜等设备应设防静电接地;管道、阀门及装卸运输车辆或移动式储氢容器等设施应设防静电接地。
10.3.1C 氢气、液氢等可燃物管道、其他金属管道在不同爆炸危险区域边界、分叉处,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氢气每隔50m处,液氢每隔20m处,管道始端、末端,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当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每隔20m应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10.3.1D 静电接地宜与其他接地共用接地体。当采用专用静电接地体时,氢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液氢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与其他接地体间距不得小于20m。
10.3.3A 氢气、液氢等可燃物管道上的法兰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10.3.5 静电接地干线可与其他接地共用,必要时可设置专用接地干线。
条文说明
10.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站内可能产出静电危险的地方,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仅限于有爆炸危险区域。
10.3.1A 新增条文。补充液氢工作区域和接地板的要求。
10.3.1B 新增条文。补充液氢设备的要求。
10.3.1C 新增条文。根据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第5.3.2条、第5.3.3条和行业标准《液氢安全应用准则》GJB 5405-2005第4.10.1.2条,补充管道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10.3.1D 新增条文。补充专用防静电接地的要求。氢气静电接地电阻值不作调整。液氢静电接地电阻值根据行业标准《液氢加注车通用规范》QJ 3028-1998第3.6.2条和行业标准《液氢安全应用准则》GJB 5405-2005第4.10.1.2条取值,并且按二者较严格的要求确定。
10.3.2 此条删除,内容合并到10.3.1B中。
10.3.3 此条删除。
10.3.3A 在正常环境无锈的情况下,管道法兰等处的接触电阻在0.03Ω以下,但若腐蚀生锈,由于接触电阻增大,将可能发生静电或雷电火花,诱发着火燃烧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为了防止管道上法兰两端由于连接不良或金属锈蚀,使接触电阻增大,故作了本条规定。
10.3.4 此条删除,合并到10.3.1A和10.3.1B中。
10.3.5 新增条文。补充防静电接地干线的要求。
10.3.1A 新增条文。补充液氢工作区域和接地板的要求。
10.3.1B 新增条文。补充液氢设备的要求。
10.3.1C 新增条文。根据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第5.3.2条、第5.3.3条和行业标准《液氢安全应用准则》GJB 5405-2005第4.10.1.2条,补充管道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10.3.1D 新增条文。补充专用防静电接地的要求。氢气静电接地电阻值不作调整。液氢静电接地电阻值根据行业标准《液氢加注车通用规范》QJ 3028-1998第3.6.2条和行业标准《液氢安全应用准则》GJB 5405-2005第4.10.1.2条取值,并且按二者较严格的要求确定。
10.3.2 此条删除,内容合并到10.3.1B中。
10.3.3 此条删除。
10.3.3A 在正常环境无锈的情况下,管道法兰等处的接触电阻在0.03Ω以下,但若腐蚀生锈,由于接触电阻增大,将可能发生静电或雷电火花,诱发着火燃烧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为了防止管道上法兰两端由于连接不良或金属锈蚀,使接触电阻增大,故作了本条规定。
10.3.4 此条删除,合并到10.3.1A和10.3.1B中。
10.3.5 新增条文。补充防静电接地干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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