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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配套设备


第四十六条 敬老院配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入住供养对象在生活照料、物质帮助、简单医护及作业劳动方面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要求,按建设项目规模分类设置。
第四十七条 敬老院设置护理型床位时,配套设备包括生活护理设备、医疗设备、康复设备、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配套设备推荐表如表5所示。
表5 敬老院配套设备推荐表
表5 敬老院配套设备推荐表
    注:表中□为应设置,△为宜设置,○为可设置。

条文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条明确敬老院对配套设备配置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条明确敬老院在配套设备方面的规定。当设置护理型床位时各类设备配置更为齐全,因此,本条按设置护理型床位的敬老院给出。
    从各地敬老院问卷调查和现场调研的情况来看,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敬老院中,配备有供养对象接送车、物品采购车的尚属部分,其他设备欠缺的情况更为普遍,因此,表5作为推荐表给出,部分地区因客观条件一时难以达到配置要求的,不作为敬老院不达标的检查依据。但从征集的意见和长远发展需求看,相关设备的配置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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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建标18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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