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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室内消火栓
6.7.1 重建的文物建筑应按现行消防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
6.7.2 文物建筑内未设置消火栓的应按消防规范和要求配置消防设施。
6.7.3 当条件允许时,文物建筑室内应按现行消防规范设置消火栓。
6.7.4 多层建筑室内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同层任意部位应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
6.7.5 文物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文物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6.7.6 当室内消火栓用水重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相连接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
6.7.7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室内消火栓的栓头应为DN65。
6.7.8 室内消火栓系统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给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6.7.9 设有2根及2根以上的室内消防竖管时,其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次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检修时关闭的消防竖管不应超过1根。分段阀门平时应保持在常开状态,并有开启显示标志。
6.7.10 冬季室内温度低于4℃的建筑物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给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6.7.1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
——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6.7.12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MPa。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6.7.13 室内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能到达其保护区域内的最不利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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