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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独立系统。独立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合适位置,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值班场所内设置声光报警器;
2 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值班室内(24h值班)。
5.2.2 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应在原系统处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5.2.3 当执行原标准时,如原建筑无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相关要求时,上述系统可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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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改造可行性研究
- 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 2.3 改造形式
- 2.4 建筑内部装修
- 2.5 建筑整体改造
- 2.6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 2.7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 3 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
- 3.1 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3.2 消防电梯
- 3.3 疏散距离
- 3.4 防火分区
- 3.5 疏散楼梯间
- 3.6 消防救援窗和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 4 消防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
- 4.1 新增消火栓系统
- 4.2 新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4.3 增加消防用水量
- 4.4 消防水泵房
- 4.5 防烟系统
- 4.6 排烟系统
- 5 电气改造可行性研究
- 5.1 消防电源
-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5.3 消防联动控制
- 5.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5.5 消防电缆
- 附录A 用词说明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
- 《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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