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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2.2.1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
1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3 不改变建筑的规划用途、不提高建筑整体消防设施标准的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即: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2.3.2 前款规定内容以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认定为建筑功能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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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改造可行性研究
- 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 2.3 改造形式
- 2.4 建筑内部装修
- 2.5 建筑整体改造
- 2.6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 2.7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 3 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
- 3.1 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3.2 消防电梯
- 3.3 疏散距离
- 3.4 防火分区
- 3.5 疏散楼梯间
- 3.6 消防救援窗和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 4 消防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
- 4.1 新增消火栓系统
- 4.2 新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4.3 增加消防用水量
- 4.4 消防水泵房
- 4.5 防烟系统
- 4.6 排烟系统
- 5 电气改造可行性研究
- 5.1 消防电源
-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5.3 消防联动控制
- 5.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5.5 消防电缆
- 附录A 用词说明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
- 《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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