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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配电与照明
8.1.1 特种气体站房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种气体站房除检修插座电源外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2 气体管理与气体探测系统应配置不间断电源(UPS)。
2 气体管理与气体探测系统应配置不间断电源(UPS)。
8.1.2 特种气体站房中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电气设备选择不应低于2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1.3 特种气体站房的照明灯具宜安装在操作与维修通道处,不宜安装在设备正上方,并应设置备用照明。
条文说明
8.1.1 特种气体站房的各类设备在停电中断供气后,会造成工厂产品成批报废,经济损失较大,所以电力负荷的等级要求较高,不低于二级负荷为特种气体生产用负荷为双路市政电源或一路市政电源加应急电源。气体管理(控制系统)与气体泄漏探测系统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为毫秒级,应配有不间断电源UPS,其中,电子秤的供电电源与气体管理与气体探测系统相同。
8.1.3 电子工厂部分易燃易爆气体的比重小于或近似于空气,易向上方扩散;同时特种气体站房多为三班制连续运行,中断照明会影响生产。
8.1.3 电子工厂部分易燃易爆气体的比重小于或近似于空气,易向上方扩散;同时特种气体站房多为三班制连续运行,中断照明会影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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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特种气体站房
- 3.1 一般规定
- 3.2 特种气体站房布置
- 3.3 特种气体设备布置
- 4 特种气体工艺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特种气体输送系统
- 4.3 吹扫和排气系统
- 4.4 硅烷工艺系统
- 5 生命安全系统
- 5.1 特种气体管理系统
- 5.2 特种气体探测系统
- 5.3 其他安全设施
- 5.4 特种气体报警的联动控制
- 6 特种气体管道输送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材料选型
- 6.3 管道设计
- 6.4 管道标识
- 7 建筑结构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防火
- 7.3 建筑构造措施
- 8 电气与防雷
- 8.1 配电与照明
- 8.2 防雷与接地
- 9 公用工程
- 9.1 给水排水
- 9.2 消防
- 9.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 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施工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主要设备、材料进场验收
- 10.3 气瓶柜与气瓶架的安装
- 10.4 阀门箱与阀门盘的安装
- 10.5 尾气处理装置及纯化器的安装
- 10.6 特种气体管道安装
- 10.7 特种气体管道改扩建工程施工
- 11 特种气体系统工程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设备验收
- 11.3 管路与系统验收
- 11.4 气体探测(监控)系统验收
- 附录A 特种气体管道氦检漏方法
- 附录B 电子工业用特种气体的主要物化性质(单一气体)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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