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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利用


6.1 水源及管道连接
6.1.1 用于再生水厂的水源宜优先选用生活污水,或不含重污染、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城市污水。
6.1.2 再生水管道不应与饮用水管道、设施直接连接。
6.2 标识
6.2.1 城市杂用水的管道、设备、设施的外部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及说明。
6.2.2 下列场所应设置标识:
    a) 供水点;
    b) 水箱、闸门井等设备、设施外部;
    c) 管道的直管段、起始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终点及管道穿过楼板、墙等处。
6.2.3 管道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管道涂色应符合CJ/T158回用水管道的规定;
    b) 标识符应包括“再生水”不得饮用”字样及流向箭头。“再生水”字样的字体高度宜符合表6的规定,宽高比宜为0.6~1.0;管道内介质流向应以箭头表示,当管道内介质流向为双向时,应以双向箭头表示。
表6 标识字体高度(单位为毫米)
6.2.4 城市杂用水的水箱、用水器具的标识应按6.2.3的规定执行,大小应醒目。当涂刷或缠绕标识有困难或不够醒目时可采用悬挂标志牌的方式。
6.2.5 闸门井井盖应设置“再生水”和“不得饮用”字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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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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