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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环境指标检测应在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条件下,由具有资质的工程检测部门进行。
10.1.2 环境指标检测前,空调系统应连续运行不小于12h。环境指标检测应在静态下进行。
10.1.3 传染病医院建筑工程环境指标检测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表格进行记录。
10.1.2 环境指标检测前,空调系统应连续运行不小于12h。环境指标检测应在静态下进行。
10.1.3 传染病医院建筑工程环境指标检测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表格进行记录。
条文说明
10.1.1 环境指标检测应在由相关建筑法规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测合格的条件下进行。环境指标检测指的是设施建成后,是否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的环境指标检测。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包括消防、结构等建筑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是传染病医院建筑和其他民用、工业建筑要求一致的质量要求。
环境指标检测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工程检测资格,并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检测。
10.1.2 空调系统连续运行12h以上,是为了保证检测前系统已经运行稳定。在静态下进行环境指标检测是为了保证统一的检测条件,使结果具有可比性。
环境指标检测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工程检测资格,并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检测。
10.1.2 空调系统连续运行12h以上,是为了保证检测前系统已经运行稳定。在静态下进行环境指标检测是为了保证统一的检测条件,使结果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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