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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评分项


Ⅰ 节地与土地利用

7.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2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对于住宅建筑,根据其所在居住街坊人均住宅用地指标按表7.2.1-1的规则评分。
表7.2.1-1 居住街坊人均住宅用地指标评分规则
表7.2.1-1 居住街坊人均住宅用地指标评分规则
    2 对于公共建筑,根据不同功能建筑的容积率(R)按表7.2.1-2的规则评分。
表7.2.1-2 公共建筑容积率(R)评分规则
表7.2.1-2 公共建筑容积率(R)评分规则
7.2.2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12分,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按表7.2.2的规则评分。
表7.2.2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评分规则
表7.2.2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评分规则
7.2.3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楼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总套数的比率小于10%,得8分。
    2 公共建筑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小于8%,得8分。

Ⅱ 节能与能源利用

7.2.4 优化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提高5%,得5分:每再提高1%,再得1分,最高得10分。
    2 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3%,得5分;每再降低1%,再得1分,最高得10分。
7.2.5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表7.2.5的规则评分。
表7.2.5 冷、热源机组能效提升幅度评分规则

7.2.6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暖空调系统的末端系统及输配系统的能耗,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低20%,得2分;
    2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值低20%,得3分。
7.2.7 采用节能型电气设备及节能控制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规定的目标值,得5分;
    2 采光区域的人工照明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得2分;
    3 照明产品、电力变压器、水泵、风机等设备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能效等级2级要求,得3分。
7.2.8 采取措施降低建筑能耗,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建筑设计能耗相比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降低5%得6分:降低10%,得8分;降低15%,得10分。
    2 建筑运行能耗相比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能耗标准降低10%,得6分;降低15%.得8分:降低20%,得10分。
7.2.9 结合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为15分,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达到10%,得15分;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足10%时,按线性内插法计算得分。

Ⅲ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2.10 使用较高水效等级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全部卫生器具的水效等级达到2级,得8分。
    2 50%以上卫生器具的水效等级达到1级且其他达到2级,得12分。
    3 全部卫生器具的水效等级达到1级,得15分。
7.2.11 绿化灌溉及空调冷却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化灌溉在节水灌溉的基础上采用节水技术,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自动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得6分
    2) 50%以上的绿地种植无须永久灌溉植物,且不设永久灌溉设施,得6分。
    2 空调冷却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循环冷却水系统采取设置水处理措施、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得3分。
    2) 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得6分。
7.2.12 结合雨水综合利用设施营造室外景观水体,室外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保障水体水质的生态水处理技术,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进入室外景观水体的雨水,利用生态设施削减径流污染,得4分;
    2 利用水生动、植物保障室外景观水体水质,得4分。
7.2.13 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化灌溉、车库及道路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40%,得3分;不低于60%,得5分;
    2 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30%,得3分;不低于50%,得5分;
    3 冷却水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20%,得3分;不低于40%,得5分。

Ⅳ 节材与绿色建材

7.2.14 建筑所有区域实施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及施工,评价分值为8分。
7.2.15 合理选用建筑结构材料与构件,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混凝土结构,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400MPa级及以上强度等级钢筋应用比例达到85%,得5分;
    2) 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50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5分。
    2 钢结构,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Q35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3分;达到70%,得4分;
    2) 螺栓连接等非现场焊接节点占现场全部连接、拼接节点的数量比例达到50%,得4分;
    3) 采用施工时免支撑的楼屋面板,得2分。
    3 混合结构: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钢结构部分,分别按本条第1款、第2款进行评价,得分取各项得分的平均值。
7.2.16 建筑装修选用工业化内装部品,评价总分值为8分。建筑装修选用工业化内装部品占同类部品用量比例达到50%以上的部品种类,达到1种,得3分;达到3种,得5分;达到3种以上,得8分。
7.2.17 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比例,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达到6%或公共建筑达到10%,得3分。
    2) 住宅建筑达到10%或公共建筑达到15%,得6分。
    2 利废建材选用及其用量比例,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一种利废建材,其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不低于50%,得3分。
    2) 选用两种及以上的利废建材,每一种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均不低于30%,得6分。
7.2.18 选用绿色建材,评价总分值为12分。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40%,得4分;不低于50%,得8分;不低于70%,得12分。
条文说明
Ⅰ 节地与土地利用

7.2.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1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对住宅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是控制其节地的关键性指标。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进行了对接,并以居住区的最小规模即居住街坊的控制指标为基础,提出了人均住宅用地指标评分规则。居住街坊是指住宅建筑集中布局、由支路等城市道路围合(一般为2hm2~4hm2住宅用地,约300套~1000套住宅)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评价时,如果建设项目规模超过4hm2,在项目整体指标满足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应以其小区路围合形成的居住街坊为评价单元计算人均住宅用地指标。
    对公共建筑,容积率是控制其节地的关键性指标。本标准在充分考虑公共建筑功能特征的基础上进行分类,一类是容积率通常较高的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商业金融、旅馆饭店、交通枢纽等设施,另一类是容积率不宜太高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分别制定了评分规则。评价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对应的容积率进行赋值。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规划许可的设计条件、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相关施工图;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相关竣工图。
7.2.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3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于地下空间的利用受诸多因素制约,因此未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说明。经论证,建筑规模、场地区位、地质等建设条件确实不适宜开发地下空间,并提供经济技术分析报告的,本条可直接得分。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他相关城市空间紧密结合、统一规划,但从雨水渗透及地下水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等生态环保要求出发,地下空间也应利用有度、科学合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
7.2.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10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让更多的地面空间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公共绿地,营造宜居环境。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

Ⅱ 节能与能源利用

7.2.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5.2.3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1款,要求就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优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屋顶、外窗、幕墙等围护结构主要部位的传热系数K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的要求。具体的标准包括: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对于夏热冬暖地区的建筑,不对其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作要求,只对其太阳得热系数SHGC提出要求;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建筑,不对其太阳得热系数SHGC做进一步提升的要求,只对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提出要求,但窗墙比超过0.5的朝向除外。
    第2款,本条款适用于所有气候区所有建筑类型。特别是对于围护结构没有限值要求的建筑,以及室内发热量(包括人员、设备和灯光等)超过40W/m2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第2款判定。
    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比例应按照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2018第5.2节的规定,通过计算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率来判定。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率指的是,与参照建筑相比,设计建筑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善而使全年供暖空调能耗降低的百分数。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围护结构施工详图)、节能计算书、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率分析报告(第2款评价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设计说明、围护结构竣工详图)、节能计算书、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率分析报告(第2款评价时)。
7.2.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对于城市市政热源,不对其热源机组能效进行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5.2.4条、第11.2.2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对于同时存在供暖、空调的项目,冷热源能效提升应同时满足表7.2.5的要求才能得分。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强制性条文第4.2.5、第4.2.10、第4.2.14、第4.2.17和第4.2.19条,分别对锅炉额定热效率、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比(EER)、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提出了基本要求。本条在此基础上,以比其强制性条文规定值提高百分比(锅炉热效率以百分点)的形式,对包括上述机组在内的供暖空调冷热源机组能源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中未予规定的情况,例如量大面广的住宅或小型公建中采用分体空调器、燃气热水炉、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其他设备作为供暖空调冷热源(含热水炉同时作为供暖和生活热水热源的情况),应以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0等中的节能评价值作为本条得分的依据,若在节能评价值上再提高一级,可以得到更高的分值。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7.2.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5.2.5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第1款,对于采用分体空调和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的,本款可直接得分,对于设置新风机的项目,新风机需参与评价;第2款,对于非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项目,如分体空调、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等,本款可直接得分。
    本条主要判断参评项目是否采取了大温差空调制冷系统,或者更高效率的风机、水泵,评价其对输配系统能耗的影响。
    第1款,应按照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中的第4.3.22条对风机单位耗功率的要求,进行评价。
    第2款,应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中的第8.5.12条和第8.11.13条对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的要求进行评价。
    本条提出对以上参数的更优化要求,通过末端系统及输配系统的优化设计,降低末端和输配能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7.2.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5.2.12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电气设备的节能选型及控制措施,对于实现电气系统节能起着关键的作用。
    第1款,要求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第2款,人工照明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不仅可以保证良好的光环境,避免室内产生过高的明暗亮度对比,还能在较大程度上降低照明能耗。
    第3款,要求所用配电变压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干式配电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值均应不高于能效等级2级的规定。照明产品、水泵、风机等其他电气设备也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相关设计说明;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相关设计说明、相关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7.2.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的第5.2.6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由于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能耗是建筑的主要能耗,所以预评价和投入使用前的评价可计算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能耗并进行比较,即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的相关规定,分别计算设计建筑及满足国家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参照建筑的供暖空调能耗和照明系统能耗,计算其节能率并进行得分判定。本条文涉及的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和《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等。
    对于投入运行一年后的建筑,本条要求建筑实际能耗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及地方相关标准中规定的约束值进行比较,根据建筑实际运行能耗低于约束值的百分比进行节能率得分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当建筑运行后实际人数、小时数等参数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中的规定值不同时,可对建筑实际能耗进行修正,具体的修正办法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或地方相关标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暖通、电气、内装专业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建筑暖通及照明系统能耗模拟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建筑暖通系统及照明系统能耗模拟计算书、暖通系统运行调试记录等,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建筑运行能耗统计数据。
7.2.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5.2.16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对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热水比例、空调用冷量和热量比例、电量比例进行分档评分。当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不止一种用途时,可各自评分并累计,当累计得分超过10分时,应取为10分。本条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应为可再生能源的净贡献量。
    对于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热水比例,住宅可沿用住户比例的判别方式。如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等提供生活热水的住户比例达到表7.2.9所要求的数值,即可得相应分(但仍需校核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能力是否与相应住户数量相匹配)。对于公共建筑以及采用公共洗浴形式的住宅建筑,评价时应计算可再生能源对生活热水的设计小时供热量与生活热水的设计小时加热耗热量。对于夏热冬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存在稳定热水需求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若采用高效的空气源热泵提供生活热水,满足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中第5.3.3条的要求,也可在本条得分。
    对于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空调用冷/热量以及电量,评价时可计算设计工况下可再生能源冷/热的冷热源机组(如地/水源热泵)的供冷/热量(即将机组输入功率考虑在内)与空调系统总的冷/热负荷(冬季供热且夏季供冷的,可简单取冷量和热量的算术和),发电机组(如光伏板)的输出功率与供电系统设计负荷之比。运行后应以可再生能源净贡献量为依据进行评价,即应该扣除辅助能耗(如冷却塔、必要的输配能耗或电加热等),再计算可再生能源的全年冷/热贡献量和可替代电量。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分析报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Ⅲ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2.10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6.2.6条、11.2.4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绿色建筑鼓励选用更高节水性能的节水器具。目前,我国已对大部分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制定了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2,《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7、《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8、《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30717等。
    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对卫生器具的节水要求和相应的参数或标准。当存在不同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时,按满足最低等级的要求得分。
    有用水效率相关标准的卫生器具全部采用达到相应用水效率等级的产品时,方可认定第1款或第3款得分;有用水效率相关标准的卫生器具中,50%以上数量的器具采用达到用水效率等级1级的产品且其他达到2级时,方可认定第2款得分。今后当其他用水器具出台了相应标准时,按同样的原则进行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含相关节水器具的性能参数要求);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纸、设计说明、产品说明书、产品节水性能检测报告。
7.2.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不设置空调设备或系统的项目,第2款可直接得分。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6.2.7条和第6.2.8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1款,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同时还可采用土壤湿度传感器或雨天自动关闭等节水控制方式。
    采用再生水灌溉时,因水中微生物在空气中极易传播,应避免采用喷灌方式。微灌包括滴灌、微喷灌、涌流灌和地下渗灌。
    无须永久灌溉植物是指适应当地气候,仅依靠自然降雨即可维持良好的生长状态的植物,或在干旱时体内水分丧失,全株呈风干状态而不死亡的植物。无须永久灌溉植物仅在生根时需进行人工灌溉,因而不需设置永久的灌溉系统,但临时灌溉系统应在安装后一年之内移走。
    当项目90%以上的绿化面积采用了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或节水控制措施时,方可判定按“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得分;采用移动喷灌头本条不得分。当50%以上的绿化面积种植了无须永久灌溉植物,且其余部分绿化采用了节水灌溉方式时,可判定按“种植无须永久灌溉植物”得分。当选用无须永久灌溉植物时,设计文件中应提供植物配置表,并说明是否属无须永久灌溉植物,申报方应提供当地植物名录,说明所选植物的耐旱性能。
    第2款,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却水补水量占据建筑物用水量的30%~50%,减少冷却水系统不必要的耗水对整个建筑物的节水意义重大。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或闭式冷却塔的喷淋水系统可设置水处理装置和化学加药装置改善水质,减少排污耗水量;可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相对加大冷却塔集水盘浮球阀至溢流口段的容积,避免停泵时的泄水和启泵时的补水浪费。
    本条中的“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包括采用分体空调、风冷式冷水机组、风冷式多联机、地源热泵、干式运行的闭式冷却塔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含相关节水产品的设备材料表、冷却节水措施说明)、产品说明书等;评价查阅设计说明、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书、产品节水性能检测报告、节水产品说明书等。
7.2.1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未设室外景观水体的项目,本条可直接得分。室外景观水体的补水没有利用雨水或雨水利用量不满足要求时,本条不得分。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6.2.12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中强制性条文第4.1.5条规定“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全文强制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4.4.3条规定“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因此设有水景的项目,水体的补水只能使用非传统水源,或在取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利用临近的河、湖水。有景观水体,但利用临近的河、湖水进行补水的,本条不得分。
    设置本条的目的是鼓励将雨水控制利用和室外景观水体设计有机地结合起来。景观水体的补水应充分利用场地的雨水资源,不足时再考虑其他非传统水源的使用。
    缺水地区和降雨量少的地区应谨慎考虑设置景观水体,景观水体的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确定规模和具体形式。设计时应做好景观水体补水量和水体蒸发量逐月的水量平衡,确保满足本条的定量要求。
    本条要求利用雨水提供的补水量大于水体蒸发量的60%,亦即采用除雨水外的其他水源对景观水体补水的量不得大于水体蒸发量的40%。设计时应做好景观水体补水量和水体蒸发量的水量平衡景观水体的补水管应单独设置水表,不得与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合用水表。
    景观水体的水质根据水景补水水源和功能性质不同,应不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具体水质标准详见本标准第5.2.4条。景观水体的水质保障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在雨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充分利用植物和土壤渗滤作用削减径流污染,通过采用非硬质池底及生态驳岸,为水生动植物提供栖息条件,通过水生动植物对水体进行净化;必要时可采取其他辅助手段对水体进行净化,保障水体水质安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总平面图竖向、室内外给排水施工图、水景详图等),水量平衡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景观水体补水用水计量运行记录,景观水体水质检测报告等。
7.2.1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6.2.10条、第6.2.11条基础上发展而来。非传统水源指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再生水又分市政再生水和建筑中水。
    非传统水源的选择与利用方案应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
    第1款,雨水更适合于季节性利用,比如用于绿化、景观水体、冷却等季节性用途,同时雨水调蓄池在调蓄容积上增加雨水回用容积也可以作为杂用水补充水源使用。
    第2款,中水和全年降水比较均衡地区的雨水则更适合于非季节性利用,比如冲厕等全年性用途。
    第3款,使用非传统水源替代自来水作为冷却水补水水源时,其水质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中规定的空调冷却水的水质要求。
    全年来看,冷却水用水时段与我国大多数地区的降雨高峰时段基本一致,因此收集雨水处理后用于冷却水补水,从水量平衡上容易达到吻合。雨水的水质要优于生活污废水,处理成本较低、管理相对简单,具有较好的成本效益,值得推广。
    “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指项目某部分杂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该部分杂用水总用水量的比例。
    本条文涉及的非传统水源用水量、总用水量均为设计年用水量。设计年用水量由设计平均日用水量和用水时间计算得出。
    设计平均日用水量应根据节水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单元数量计算得出,节水用水定额取值详见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非传统水源利用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纸、设计说明、非传统水源利用计算书、非传统水源水质检测报告。

Ⅳ 节材与绿色建材

7.2.1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7.2.3条和第9.2.12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对节约能源资源有重要作用。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要求对土建设计和装修设计统一协调,在土建设计时考虑装修设计需求,事先进行孔洞预留和装修面层固定件的预埋,避免在装修时对已有建筑构件打凿、穿孔。这样既可减少设计的反复,又可保证结构的安全,减少材料消耗,并降低装修成本。
    实践中,可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筑主体工程和装修施工,也可由建设单位提供菜单式的装修做法由业主选择,统一进行图纸设计、材料购买和施工。在选材和施工方面尽可能采取工业化制造,具备稳定性、耐久性、环保性和通用性的设备和装修装饰材料,从而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装修一步到位,避免破坏建筑构件和设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土建、装修各专业施工图及其他证明材料;评价查阅土建、装修各专业竣工图及其他证明材料。
7.2.1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7.2.10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合理选用建筑结构材料,可减小构件的截面尺寸及材料用量,同时也可减轻结构自重,减小地震作用及地基基础的材料消耗,节材效果显著优于同类建材。
    本条中建筑结构材料主要指高强度钢筋、高强度混凝土、高强钢材。高强度钢筋包括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高强混凝土包括C50及以上混凝土,高强度钢材包括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规定的Q345级以上高强钢材。采用混合结构时,考虑混凝土、钢的组合作用优化结构设计,可达到较好的节材效果。
    材料用量比例应按以下规则进行计算:
    1 对于混凝土结构,需计算高强度钢筋比例、高强混凝土比例;
    2 对于钢结构,需计算高强钢材比例、螺栓连接节点数量比例;
    3 对于混合结构,除计算以上材料之外,还需计算建筑结构比例。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各类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施工记录、材料决算清单、各类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
7.2.1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7.2.6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在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工业化内装部品主要包括整体卫浴、整体厨房、装配式吊顶、干式工法地面、装配式内墙、管线集成与设备设施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建筑及装修专业施工图、工业化内装部品施工图)、工业化内装部品用量比例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工业化内装部品用量比例计算书。
7.2.1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7.2.12和7.2.1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是建筑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重要内容。本条的设置旨在整体考量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对于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贡献,评价范围是永久性安装在工程中的建筑材料,不包括电梯等设备。有的建筑材料可以在不改变材料的物质形态情况下直接进行再利用,或经过简单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如有些材质的门、窗等。有的建筑材料需要通过改变物质形态才能实现循环利用,如难以直接回用的钢筋、玻璃等,可以回炉再生产。有的建筑材料则既可以直接再利用又可以回炉后再循环利用,例如标准尺寸的钢结构型材等。以上各类材料均可纳入本条范畴。
    建筑中选用的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和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可以减少生产加工新材料带来的资源、能源消耗及环境污染,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利废建材即“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是指在满足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使用废弃物等作为原材料生产出的建筑材料,其中废弃物主要包括建筑废弃物、工业废料和生活废弃物。在满足使用性能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建筑废弃混凝土,生产再生骨料,制作成混凝土砌块、水泥制品或配制再生混凝土;鼓励利用工业废料、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淤泥为原料制作成水泥、混凝土、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建筑材料;鼓励以工业副产品石膏制作成石膏制品;鼓励使用生活废弃物经处理后制成的建筑材料。
    为保证废弃物使用量达到一定比例,本条第2款对不同种类利废建材使用量进行了要求。若采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应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工程概预算材料清单、各类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各种建筑材料的使用部位及使用量一览表;评价查阅工程决算材料清单、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各类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利废建材中废弃物掺量说明及证明材料。
7.2.1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促进绿色建材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本条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应根据下式计算,并按表3中确定得分。

P=[(S1+S2+S3+S4)/100]×100%       (2)

    式中:P——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S1——主体结构材料指标实际得分值;
        S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S3——装修指标实际得分值;
        S4——其他指标实际得分值。
表3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
表3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
    注:1 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2 预拌混凝土应包含预制部品部件的混凝土用量;预拌砂浆应包含预制部品部件的砂浆用量;围护墙、内隔墙采用预制构件时,计入相应体积计算;结构保温装修等一体化构件分别计入相应的墙体、装修、保温、防水材料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分析报告、检测报告、工程决算材料清单、绿色建材标识证书、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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