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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隔热降温


6.5.1 工作人员较长时间直接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当其热辐射强度大于或等于350W/㎡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受辐射热影响较大的工作室应隔热。
6.5.2 经常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环境等条件,分别采用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隔热。
6.5.3 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的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高于40℃。当采用串水地板或隔热水箱时,其排水温度不宜高于45℃。
6.5.4 较长时间操作的工作地点,当热环境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设置局部送风。
6.5.5 当采用不带喷雾的轴流式通风机进行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劳动地点的风速应为2m/s~3m/s;
    2 中劳动地点的风速应为3m/s~5m/s;
    3 重劳动地点的风速应为4m/s~6m/s。
6.5.6 温度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1400W/㎡,且工艺不忌细小雾滴的中、重劳动的工作地点可设置喷雾风扇降温。采用喷雾风扇进行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风速应采用3m/s~5m/s,雾滴直径宜小于100μm。
6.5.7 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处理时,其室外计算参数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相对湿度。
6.5.8 局部送风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气流宜从人体的前侧上方倾斜吹到头、颈和胸部,也可从上向下垂直送风;
    2 送到人体上的有效气流宽度宜采用1m;对于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³的轻劳动,可采用0.6m;
    3 当工作人员活动范围较大时,宜采用旋转送风口;
    4 局部送风的计算应按本规范附录J规定的方法进行。
6.5.9 特殊高温的工作小室应采取密闭、隔热措施,并应采用空气调节设备降温。
条文说明
6.5.1 本条规定了采取隔热措施的界限。
    工作人员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在多大辐射照度下设置隔热措施一般是以人体所能接受的辐射照度及时间确定的。本条参照国外相关资料,确定了设置隔热的辐射照度界限。
    由于隔热措施投资少、收效大,我国高温车间普遍采用。实践证明,只要设计人员密切结合工艺操作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高温车间内装有冷风机的吊车司机室、操纵室等,由于小室位于高温、强辐射热的环境中,为了提高降温效果、节约电能,这些小室应采取良好的隔热、密封措施。
6.5.2 本条规定了隔热方式的选择。
    据调查,水幕隔热大多数用于高温炉的操作口处,一般系定点采用。但是水幕的采用受到工艺条件和供水条件等的约束,所以设计时要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风速等条件,在选择地分别采用水幕、隔热水箱和隔热屏等隔热方式。
6.5.3 本条规定了隔热标准。
    隔热水箱和串水地板常用在高温炉壁、轧钢车间操纵室的外墙或底部以及铸锭车间底板四周等处。以轧钢车间为例,地面常用钢板铺成,当600℃以上的红热钢件经常沿操纵室地面运输时,钢板地面温度能逐渐升高到120℃~150℃,甚至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利用隔热水箱做成串水地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高于40℃。
    当采用隔热水箱或串水地板时,为了防止水中悬浮物结垢,规定排水温度不宜高于45℃。
6.5.4 本条规定了设置局部送风(空气淋浴)的条件。
    局部送风是工作地点通风降温的一项措施,它能改变局部范围内的空气参数,在工作地点或局部工作区造成一个小气候。当工作地点固定或相对固定时,在条文中所规定的情况下,设置局部送风是合适的。
    设置局部送风的目的,既要保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对工作地点的温度要求,又要消除辐射热对人体的影响。人体在较长时间内受到照度较大的辐射热作用时,会造成皮肤蓄热,影响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一般情况下,高温工作地点的辐射热和对流热是同时存在的,但在冶金炉或炼钢、轧钢车间等是以辐射热为主的,这都需要设置局部送风。
    局部送风的方式分两种,一种是单体式局部送风,借助于轴流风机或喷雾风扇,利用室内循环空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适用于工作地点单一或分散的场合;另一种是系统式局部进风,用通风机将室外新鲜空气(经处理或未经处理的)通过风管送至工作地点,适用于工作地点较多且比较集中的场合。
6.5.5、6.5.6 这两条规定了采用单体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风速。
    (1) 采用不带喷雾的轴流风机进行局部进风时,由于不能改变工作地点的温、湿度参数,只能依靠保持一定的风速达到改善劳动条件的目的,因此本规范第6.5.5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相关规定(可用风速范围为2m/s~6m/s),并按作业强度的不同,把工作地点的风速分为三挡:轻作业时,2m/s~3m/s;中作业时,3m/s~5m/s;重作业时,4m/s~6m/s。
    (2) 采用喷雾风扇进行局部送风时,由于借助于细小雾滴能够起到一定的隔热作用,具有显著的降温效果,本规范第6.5.6条针对其适用对象,把工作地点的风速控制在3m/s~5m/s。
    鉴于多年来国内相关单位研制和使用喷雾风扇的经验,为避免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把使用范围限制在工作地点温度高于35℃(高于人体皮肤温度),热辐射强调大于1400W/,且工艺不忌细小雾滴的中、重作业的工作地点,并规定喷雾雾滴直径不应大于100μm。
    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处理时,其室外计算参数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相对湿度。
6.5.7 本条规定了局部送风空气处理计算参数的确定。
6.5.8 本条规定了设置局部送风系统的要求。
    据调查,以前有些地方采用的局部送风系统,气流大多是从背后倾斜吹到人体上部躯干的。在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工作人员反映“前烤后寒”,效果不好,这主要是因为受热面吹不到风的缘故。因此认为最好是从人体的前侧上方倾斜吹风。医学卫生界认为,头部直接受辐射热作用,会使辐射能作用于大脑皮质,产生过热;胸背受辐射热作用,会使肺部的大量血液受热;颈部受辐射热作用,会使流经大脑的血液受热;而手足等其他部位受辐射热作用,影响则较小。气流自上而下或由一边吹向人体时,人体前部和背部都能均匀地受到降温作用。综合上述情况,对气流方向作了规定。
    送到人体上的气流宽度,宜使操作人员处于气流作用的范围内,这样效果较好。在满足送风速度要求的情况下,较大的气流宽度对提高局部送风的效果有利。一般情况下,以1m作为设计宽度是合适的。但是对于某些工作地点较固定的轻作业,为减少送风量,节约投资,气流宽度可适当减少至0.6m。
6.5.9 本条规定了特殊高温工作小室的降温措施。
    在特殊高温工作地点,由于气温高、辐射强度大,应采用空气调节设备降温,尤其是南方炎热、潮湿地区。如高温作业车间吊车司机室所在的车间较高处,吊车司机室周围温度可达40℃~50℃,这类场所适合采用高温型空气调节设备,可在50℃~70℃环境下稳定运行。为节省能量消耗,这类特殊的高温的工作小室应采用很好的密闭和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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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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