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
16.2.1 交通建筑用户注入电网的传导骚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当地电力公司的相关规定。
16.2.2 易受电磁干扰的电子设备不应布置在潜在电磁骚扰源所在楼层的正上方、正下方及贴邻房间。
16.2.3 对于Ⅲ类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枢纽站等重要交通建筑,其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宜大于3%,其他大中型交通建筑的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应大于5%。
16.2.4 Ⅲ类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枢纽站等交通建筑中重点谐波监控治理单位,宜在供配电系统中设计在线式电能管理系统。
16.2.5 大型、重要交通建筑中有较多对谐波敏感的重要设备机房及主要电子信息系统,其配电系统主干线的谐波骚扰强度宜达到一级标准,当不符合要求时,应设滤波装置。
16.2.6 交通建筑中对于谐波电流较大的非线性负载,当谐波源的谐波频谱较宽,谐波源的相移功率因数较高时,宜采用有源滤波器,并宜按下列原则设置:
1 设备的非线性负载容量占配电变压器容量比例较大且相移功率因数较高时,宜在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侧集中装设有源滤波器;
2 一个区域内有较分散且容量较小的非线性负载时,宜在分配电箱母线上装设有源滤波器;
3 配电变压器供电对象仅有少量非线性重要设备时,宜在每台谐波源处就地装设有源滤波器。
16.2.7 交通建筑中有容量较大、较稳定运行的非线性电气设备,频谱特征明显,相移功率因数又较低的单相非线性负载以及谐波源所产生的谐波较集中于连续三种或以下的谐波治理时,宜采用并联无源滤波器,并宜在谐波源处就地设置。
16.2.8 当交通建筑中存在容量较大,3、5、7次谐波含量高,频谱特征复杂,相移功率因数又较低的谐波源时,宜采用有源、无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无源滤波器应滤除谐波中主要的谐波电流,有源滤波器提高总体滤波效果。
16.2.9 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的谐波状况难以预计时,宜预留必要的滤波设备空间。
16.2.2 易受电磁干扰的电子设备不应布置在潜在电磁骚扰源所在楼层的正上方、正下方及贴邻房间。
16.2.3 对于Ⅲ类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枢纽站等重要交通建筑,其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宜大于3%,其他大中型交通建筑的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应大于5%。
16.2.4 Ⅲ类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枢纽站等交通建筑中重点谐波监控治理单位,宜在供配电系统中设计在线式电能管理系统。
16.2.5 大型、重要交通建筑中有较多对谐波敏感的重要设备机房及主要电子信息系统,其配电系统主干线的谐波骚扰强度宜达到一级标准,当不符合要求时,应设滤波装置。
16.2.6 交通建筑中对于谐波电流较大的非线性负载,当谐波源的谐波频谱较宽,谐波源的相移功率因数较高时,宜采用有源滤波器,并宜按下列原则设置:
1 设备的非线性负载容量占配电变压器容量比例较大且相移功率因数较高时,宜在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侧集中装设有源滤波器;
2 一个区域内有较分散且容量较小的非线性负载时,宜在分配电箱母线上装设有源滤波器;
3 配电变压器供电对象仅有少量非线性重要设备时,宜在每台谐波源处就地装设有源滤波器。
16.2.7 交通建筑中有容量较大、较稳定运行的非线性电气设备,频谱特征明显,相移功率因数又较低的单相非线性负载以及谐波源所产生的谐波较集中于连续三种或以下的谐波治理时,宜采用并联无源滤波器,并宜在谐波源处就地设置。
16.2.8 当交通建筑中存在容量较大,3、5、7次谐波含量高,频谱特征复杂,相移功率因数又较低的谐波源时,宜采用有源、无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无源滤波器应滤除谐波中主要的谐波电流,有源滤波器提高总体滤波效果。
16.2.9 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的谐波状况难以预计时,宜预留必要的滤波设备空间。
条文说明
交通建筑中存在大量的信息技术设备和电力电子设备,这些设备产生的谐波给公用电网和自身用电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由于这些非线性负荷的种类、数量和比重在工程中存在差异,所以在进行谐波抑制设计和制定谐波治理措施时,研究分析谐波的影响和各类设备承受谐波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交通建筑中谐波的治理应当是持续的、发展的过程,随着谐波源的变化,以及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应不断改进完善谐波综合治理措施,维持供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16.2.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5945等有关规定。
公共电网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允许值。
16.2.2 易受电磁干扰的设备,应远离电磁骚扰源,不能靠得太近,以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16.2.3 重要交通建筑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较一般交通建筑为高,所以对可能造成供电系统障碍的谐波电压应该有较严格的标准加以限制。本条以量化的形式提出谐波治理的要求,既有利于目标管理也提高了可操作性。
16. 2.4 对于重点谐波监控单位,在建筑电气设计阶段难以取得工程实际谐波含量的数据,为在工程建成运行后实时监测谐波含量及畸变率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决策是否采取治理措施,有必要对供配电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16.2.5 由于大型、重要交通建筑中有较多对谐波敏感的重要电子信息设备,而这些电子信息设备的正常运行对维护大型交通建 筑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避免谐波干扰引发重要电子信息设备故障从而造成秩序混乱,本条规定对谐波敏感的重要设备机房及主要电子信息系统的有关配电系统主干线的谐波骚扰强度宜达到一级标准,当不符合要求时应设滤波装置。谐波骚扰的强度分级见表5。
注:上述数值代表的骚扰水平是:在95%的统计时间内,电网中最严重点的谐波干扰水平不会高于表列值。
16.2.6 选用有源滤波器,应根据非线性负荷所占比例大小、负荷重要性以及投资情况等因数综合考虑。有源滤波器一般有三种治理方式:1)保护变压器的所有设备(集中治理);2)保护某一区域内所有设备(局部治理);3)保护某几台重要设备(分散治理)。
16.2.7 本条中谐波源所产生的谐波较集中于连续三种或以下的谐波,可以是3、5、7次或7、9次等。无源滤波器用在谐波电流和无功负荷比较稳定的系统中是较为合适的。
16.2.8 由于有源滤波器与无源滤波器的价格相差较大,采用有源、无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在满足基本滤除谐波电流的情况下,能降低有源滤波器使用容量,有效控制谐波治理成本。
16.2.9 有时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的谐波状况难以预计,这时宜考虑预留必要的滤波设备空间,以便在工程投入运行后可对配电系统进行实测和谐波治理。
16.2.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5945等有关规定。
公共电网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允许值。
16.2.3 重要交通建筑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较一般交通建筑为高,所以对可能造成供电系统障碍的谐波电压应该有较严格的标准加以限制。本条以量化的形式提出谐波治理的要求,既有利于目标管理也提高了可操作性。
16. 2.4 对于重点谐波监控单位,在建筑电气设计阶段难以取得工程实际谐波含量的数据,为在工程建成运行后实时监测谐波含量及畸变率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决策是否采取治理措施,有必要对供配电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16.2.5 由于大型、重要交通建筑中有较多对谐波敏感的重要电子信息设备,而这些电子信息设备的正常运行对维护大型交通建 筑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避免谐波干扰引发重要电子信息设备故障从而造成秩序混乱,本条规定对谐波敏感的重要设备机房及主要电子信息系统的有关配电系统主干线的谐波骚扰强度宜达到一级标准,当不符合要求时应设滤波装置。谐波骚扰的强度分级见表5。
16.2.6 选用有源滤波器,应根据非线性负荷所占比例大小、负荷重要性以及投资情况等因数综合考虑。有源滤波器一般有三种治理方式:1)保护变压器的所有设备(集中治理);2)保护某一区域内所有设备(局部治理);3)保护某几台重要设备(分散治理)。
16.2.7 本条中谐波源所产生的谐波较集中于连续三种或以下的谐波,可以是3、5、7次或7、9次等。无源滤波器用在谐波电流和无功负荷比较稳定的系统中是较为合适的。
16.2.8 由于有源滤波器与无源滤波器的价格相差较大,采用有源、无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在满足基本滤除谐波电流的情况下,能降低有源滤波器使用容量,有效控制谐波治理成本。
16.2.9 有时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的谐波状况难以预计,这时宜考虑预留必要的滤波设备空间,以便在工程投入运行后可对配电系统进行实测和谐波治理。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6.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 语
- 2.2 代 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 3.4 负荷计算
- 4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
- 4.1 一般规定
- 4.2 配变电所
-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 4.4 电能管理
- 5 应急电源设备
- 5.1 一般规定
-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 5.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6 低压配电及线路布线
- 6.1 一般规定
- 6.2 低压配电系统
- 6.3 低压电器的选择
- 6.4 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
- 7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 7.3 行李处理系统
- 7.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7.5 自动门 屏蔽门(安全门)
- 8 电气照明
- 8.1 一般规定
- 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 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 8.4 照明配电及控制
- 8.5 火灾应急照明
- 9 建筑防雷与接地
- 9.1 一般规定
- 9.2 防雷与接地
-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系统设计
- 10.3 系统功能要求
- 11 信息设施系统
- 11.1 一般规定
- 11.2 通信网络系统
- 11.3 信息网络系统
- 11.4 综合布线系统
- 11.5 广播系统
- 11.6 时钟系统
- 11.7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
- 12.3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 12.4 离港系统
- 12.5 售检票系统
- 12.6 泊位引导系统
- 12.7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 12.8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计
- 13.3 系统功能要求
- 14 公共安全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4.4 入侵报警系统
- 1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6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7 安全检查系统
- 15 机房工程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机房设计
- 15.3 管线敷设
- 15.4 环境要求
- 16 电磁兼容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
- 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 17 电气节能
-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 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 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
- 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